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水下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水下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3〕2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水下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水下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全市水下文物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水下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内水、领海、邻接区、专属经济海域或大陆礁层中遗存的文化资源。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下文物实施保护区管理。

第四条 各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水下文化遗产保护联络员的作用,定期组织开展水下文物调查。对调查中发现的水下文物疑点,应收集相关资料,建立档案,并委托中国国家博物馆水下考古舟山工作站报请省、国家有关部门,实施水下探测探摸或考古试掘,予以认定。

特殊情况下,由中国国家博物馆水下考古舟山工作站在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书面决定,予以认定。认定存在争议的,由省文物主管部门作出裁定,或经由省文物主管部门委托国家级开展具体工作的专门机构认定水下文物。

前款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经水下考古陆上调查发现,内涵丰富,作用重大,实物证据确凿,但未经过水下探测探摸、考古试掘,又面临建设性破坏或被盗或流失的水下文物疑点。

第五条 成立舟山市水下文物保护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递交的舟山市水下文物保护区及舟山市水下文物疑点保护区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的申请,并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设立舟山市水下文物保护区的建议意见。

联席会议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六条 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程序,确定舟山市水下文物保护区,予以公布,并树立保护标志。有重大价值的,按有关程序报请省政府、国务院确定相应级别水下文物保护区。

第七条 未经水下探测探摸或考古试掘的沉船等水下古文化遗址、遗存、遗迹、遗物,但经调查研究有重大价值的,经舟山市水下文物保护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公布为舟山市水下文物疑点保护区。

该疑点经水下探测探摸或考古试掘证实后,按程序经申报、审核、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为舟山市水下文物保护区;经水下探测探摸证实不复存在的,撤销舟山市水下文物疑点保护区。

第八条 各级水下文物保护区和市水下文物疑点保护区应采取原址保护,视保护对象的不同属性确定相应水体、海床及底土的禁止和限制措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下列事项:

(一)保护区内爆破,投设人工鱼礁,倾倒废物,排放污水,围垦海域等工程。

(二)核心区内采捕,打捞,勘探矿物,铺设管线,施放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生物等。

(三)限制区内潜水,经营娱乐渔业,撒网、行船、迫近或造波。

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在审批海洋工程、海洋倾倒等事项前应征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防范各类海洋开发活动对水下文物造成破坏。

第九条 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适时设立专门机构对水下文物进行日常监测。

第十条 市海洋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水下文物保护区和水下文物疑点保护区日常巡查,行使行政处罚和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水下文物保护的需要,设立专项经费,由财政、文物等部门负责监管使用。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保护舟山市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水下文物有突出贡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和记功。

第十三条 对在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技术、工程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改进的和对积极调查舟山水下文化遗产,提供重要线索并被确认为重大遗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文化(文物)主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破坏水下文物,私自勘探、发掘、打捞水下文物,或者隐匿、私分、贩运、非法出售、非法出口水下文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在舟山市水下文物监测、联合执法工作中,玩忽职守,推诿扯皮,导致水下文化遗产受损的,或在水下文物稽查行动中,泄密告密,通风报信的,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水下文物保护区和舟山市水下文物疑点保护区由核心区和限制区构成,其保护范围划定视沉船等水下古文化遗址、遗存、遗迹、遗物的文化内涵、埋藏环境和保存状况而定。

水下文物保护的核心区是指:经认定的沉船等水下古文化遗址、遗存、遗迹、遗物所处的位置。

水下文物保护的限制区是指:沉船等因海流冲刷,船体漂移,船板摊散,船货外泄,被水流搬运,向周边扩散形成的古文化遗物分布范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