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确定矿业权评估和价款征收相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川国土资函(2014)1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川自然资发〔2020〕44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勘单位,各储量评审机构,各矿业权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储量评审及矿业权评估的监督和管理,更好地维护国家权益,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40号)等通知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矿业权评估和价款征收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四川省储量评审和矿业权评估事项作进一步规定和明确:
矿业权人依法新做的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核实的资源储量较其以往最近一次处置价款时核实的资源储量有增加的,一律应当对新增的资源储量进行价款评估并缴纳价款。
201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