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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1〕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嘉兴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以及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总协调。

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餐厨废弃物管理有关细则,经及收集、运输、处置环节的监管。

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环节的补贴政策。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协调、检测和评价工作,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管,加强食用油消费环节监管,查处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各种食品的行为。

市农业经济部门负责对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管,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行为。

市质量技监部门负责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工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管,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市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证从事餐厨废弃物清运、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销售。

市公安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经营活动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惩治。

第五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量。

第六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置的原则。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要保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交给具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三)餐厨废弃物实行单独收集、密闭运输的方式,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运输明显标识,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物弃物,保证餐厨废弃物日产日清,并将餐厨废弃物运到有相应许可证的处置单位。其收运的餐厨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予以确认。

(五)处置单位禁止接收、处置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六)处置单位除正常检修外,应保持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设备停产检修应提前15天书面报告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部门。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相关台账,并每月向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和厕所等;

(二)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

(三)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

(四)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和处置;

(五)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

(六)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

(七)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八)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对违反第七、八条规定和有第九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或罚款等处罚。

第十一条 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餐厨废弃物的处理情况,对餐厨废弃物产生位、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违反规定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单位与个人进行举报和投诉。市城管执法部门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