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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蠡湖隧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蠡湖隧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锡政发〔2008〕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6月1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蠡湖隧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无锡市蠡湖隧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蠡湖隧道管理,维护隧道通行秩序,确保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蠡湖隧道(以下简称隧道)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隧道保护区域,不得破坏隧道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隧道保护区域,是指隧道主道、匝道、控制中心,以及隧道上方和隧道口外100米、隧道两侧50米范围。

  本规定所称隧道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隧道和保障隧道安全畅通所设置的有关防护、排水、养护、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电力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四条 隧道暂由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隧道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具体承担隧道保护区域内的通行管理和车辆通行秩序维护,以及隧道附属设施管理和隧道维修、养护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交通、安全生产监督、市政、水利、城管、园林、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隧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有关隧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有权对破坏隧道附属设施和影响隧道通行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

  第六条 隧道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工作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实施隧道维修、养护工作,确保隧道安全畅通和隧道附属设施完好。

  第七条 隧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隧道维修、养护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日常维修、养护作业和巡查、检测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因维修、养护工作需要,隧道管理单位可以在隧道保护区域内采取局部封闭等临时性措施。

  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隧道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封闭整条隧道,但因重大突发事件或者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除外。

  第九条 隧道维修、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

  隧道设计文件对隧道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有特殊维修、养护要求的,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实施特殊维修、养护。

  第十条 隧道维修、养护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隧道的技术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二)作业人员应当统一穿着配有安全标志的服装;

  (三)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夜间和恶劣天气作业必须在现场设置明显警示信号;

  (五)作业物料应当堆放在作业区内,作业完毕后及时清除现场遗留物;

  (六)除紧急抢修外,作业应当避免交通高峰时段。

  实施隧道维修、养护作业的车辆其行驶方向和路线可以不受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但不得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

  第十一条 下列车辆禁止通过隧道:

  (一)总长超过11米(通道车、集装箱车、拖挂车总长超过15米),总宽超过3米,总高超过4.2米的车辆及超载车辆和总质量30吨以上的载重车辆;

  (二)拖拉机、压路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三轮车、履带车、教练车等影响隧道安全畅通的机动车辆;

  (三)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畜力车、人力车等所有非机动车辆;

  (四)无封闭或者半封闭设施运载活禽畜的车辆;

  (五)尾气排放超标和装载物滴漏、散落、飞扬等污染隧道环境的车辆;

  (六)装载化学危险品的车辆;

  (七)其他可能影响隧道结构和通行安全的车辆。

  第十二条 车辆通过隧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规则,服从隧道管理人员指挥,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

  (二)按照规定限速行驶,隧道内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匝道内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三)禁止空档滑行、使用远光灯和擅自变更车道;

  (四)禁止使用号、哨等发声器具;

  (五)禁止修理车辆和添加车辆油料;

  (六)禁止向车外抛物、吐痰;

  (七)禁止在隧道内停车(遇障碍和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除外)、倒车、掉头、逆行、上下人员,以及在距隧道口50米范围内路段临时停车;

  (八)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隧道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隧道附属设施和攀越道口护墙、护栏等;

  (二)向隧道和隧道敞开段抛物;

  (三)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四)锚泊、取土和爆破作业;

  (五)从隧道内过往行人;

  (六)在隧道内燃放烟花爆竹、动用明火,在泵房、机房、配电间、安全通道吸烟;

  (七)擅自在隧道内推行和牵引车辆;

  (八)擅自占用隧道保护区域和挖掘、移动隧道附属设施;

  (九)擅自架设、埋设管线设施;

  (十)其他危及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和隧道通行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隧道保护区域,或者挖掘、移动隧道附属设施的,应当征得隧道管理单位同意;影响隧道通行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及时恢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需要在隧道保护区域内架设、埋设管线设施的,应当征得隧道管理单位同意;影响隧道通行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所架设、埋设管线设施不得影响隧道安全技术要求。因架设、埋设管线设施造成对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损坏程度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因抢险、防汛和水利工程建设需要在隧道保护区域内修建堤坝和压缩或者拓宽河床、湖岸的,应当听取隧道管理单位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隧道安全。

  第十七条 隧道内发生危及隧道安全通行紧急情况时,隧道管理单位有权调动在隧道内的一切交通工具和抢救力量进行紧急处置,必要时可以临时封闭隧道,并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现场人员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第十八条 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隧道管理单位可以实施先期处置,并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车辆在隧道内发生故障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来车方向后50米设置警告标志,并立即报告隧道管理单位或者报警。

  车辆在隧道内发生故障、交通事故或者造成污染时,隧道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将车辆拖离隧道现场、进行污染清理等处置措施,确保隧道安全畅通。处置费用由有关责任者承担。

  第十九条 隧道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加强隧道管理,确保隧道安全畅通和隧道附属设施完好。

  当隧道内发生违法行为时,隧道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对违法行为有关情况作出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隧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隧道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指挥机制,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

  隧道管理单位在隧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视突发事件严重程度立即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刁难、围攻、殴打隧道管理工作人员行为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属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由隧道管理单位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市其他城市隧道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