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6〕1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103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6-09-18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16年311辆森林消防指挥车、222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和119辆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
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7年10月31日。
购车单位在办理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
车辆购置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
车辆购置税。
附件:1.2016年森林消防指挥车免征
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2.2016年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
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3.2016年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
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