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四川省钒钛磁铁矿等6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自然资发(2021)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川自然资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川自然资发〔2024〕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7〕29号)和《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财综〔2017〕35号
)精神,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钒钛磁铁矿等6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12日
四川省钒钛磁铁矿等6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
使用说明:
1.本次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均为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矿种名称中磷矿、岩盐、钾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确定,钒钛磁铁矿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铁矿中的钒钛磁铁矿。锂辉石矿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锂矿中的“硬岩型”锂矿,即伟晶岩型锂矿。矿泉水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矿泉水中的天然饮用矿泉水。
2.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产品年度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销售收入指矿业权人销售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计入销售收入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收入中扣除。矿产品年度销售收入的依据为矿山企业财务年报。
3.矿产品为原矿的,按原矿征收;矿产品为精矿的,按精矿征收。
4.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方式、实施时间及监管措施等在制定征收管理办法中明确。
5.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化和经济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暂按每两年调整一次。
6.上述使用说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钒钛磁铁矿等6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2021年10月12日,经省政府同意,自然资源厅和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公布四川省钒钛磁铁矿等6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1〕3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通知》有关内容,现将文件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当前,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是按照评估价或竞拍价对出让的矿产资源一次性或分期征收,其征收基础是矿产资源储量,即依据地质认识等对地下蕴藏矿产资源的一个估算量。由于地质矿产特性,其估算量往往与矿产资源实际采出量存在差异,导致矿业权出让收益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来征收存在征收不准确的风险。
为有效化解风险,2017年6月,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出台《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2017〕35号),允许矿业权出让收益在当前以出让金额(以基准价为基础的评估价或竞拍价)方式征收的同时,探索以基准率为基础按矿产品年度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逐年征收,实现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产品销售收入挂钩,即采多少征多少。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就是指按出让收益率方式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的最低标准。全国已有广西、河北、黑龙江等省份出台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自然资源部对已拍卖的我省达州市宣汉县两宗钾盐矿探矿权明确按收益率方式征收采矿权阶段出让收益。
二、政策主要内容
制定了钒钛磁铁矿、锂辉石矿、磷矿、矿泉水、岩盐、钾盐等6个试点矿种基准率。对钒钛磁铁矿、锂辉石矿、磷矿等3种原矿和精矿生产成本及销售价格差异较大的矿种,分别制定了原矿和精矿的基准率。其中,钒钛磁铁矿原矿基准率2.91%、精矿基准率1.94%;锂辉石矿原矿基准率7.29%、精矿基准率5.21%;磷矿原矿基准率2.61%、精矿基准率1.57%;矿泉水基准率3%;岩盐基准率1.9%;钾盐基准率2.8%。
相较于按出让金额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按基准率为基础进行征收,采多少,缴多少,更加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实际,对财政收入来讲是可持续的,也极大地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利于矿业可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