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有效部分)》 ( 川人社发〔2017〕5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原规定了有效期的,原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延长;本厅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础养老金
从2014年1月1日起,对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增加部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各市(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州)政府确定,并自行负担。
二、关于政府缴费补贴
从2014年1月1日起,我省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设置的100-1000元十个缴费档次,相对应的参保缴费补贴各增加10元,达到每人每年40-80元。其中,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4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4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50元;以此类推,每提高一档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增加5元,最高补贴为80元。所需资金按省政府常务会已批准的省财政对各地补助比例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和舆论宣传,积极落实相关配套资金,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201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