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试行意见
锡政发〔2006〕3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6月1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大力发展教育事业,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全市九年义务教育,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省政府有关要求,以及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教育强市建设六项重点工作的决定》(锡委发〔2005〕6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秋季开学起,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试行意见如下:
一、享受免收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及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并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并在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三)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就读的市引进人才和在锡港、澳、台商子女,提供市人事局、台办等部门的相关证明,可以免收学杂费;
(四)凡在法定监护人监护下,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初中、小学就读满两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经所在学校审核,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以免收学杂费: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具有稳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暂住证以及经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和社会保险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相关合法证明;
2.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提供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独生子女证。
二、免收学杂费的标准,按照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锡教计〔2005〕33号)规定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标准执行。实行免收学杂费后,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原享受“两免一补”的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子女以及孤儿、残疾儿童,继续执行免收课本费和补助住宿生生活费政策。
三、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后,各级财政应按照《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学校(包括民办学校)足额安排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基准补助定额为小学生每生每年22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320元。2006年秋季新学期按一半计算。
四、各级财政安排的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是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必须按照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确保全额及时落实到位,并加强资金管理,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免收学杂费后,公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锡教计〔2005〕3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违反者按乱收费严肃查处,并追究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校长的责任。
六、民办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收学杂费,所需资金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补助”的原则,由各级财政承担。民办学校对免收学杂费的学生,在物价部门核定的原收费标准基础上,按免收学杂费标准相应减收学生学费。
七、在保证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足额到位的同时,各级财政要确保现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降低,确保中小学办学经费逐年有所增长,达到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三个增长”要求。从2007年起,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和现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归并,由各级财政统一作为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予以安排,标准为农村小学每生每年330-430元,初中每生每年470-570元,城市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不得低于农村,并努力逐步提高。
八、按照义务教育“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各地要确保将本级政府承担的补助经费全部纳入市(县)、区本级预算,不得将本级政府应分担的资金摊派到乡镇政府,不得以实施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政策为由,增加乡镇财政和群众的负担。
九、各级财政安排的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的支付,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十、各地要将免收学杂费政策执行情况和各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建立免收学杂费学生数据库,各相关学校要严格执行政策,做好免收学杂费学生的条件审核和统计上报等工作。各级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工作的督查,加强宣传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确保免收学杂费工作顺利推进。
十一、本意见自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学起执行。
十二、本意见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