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地临时性围墙广告设置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锡政办发〔2009〕2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6月1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巩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净化、美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无锡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政府令82号)以及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工地临时性围墙广告设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除江阴、宜兴以外的七个行政区范围内的,建筑工地、市政工地、拆迁工地、待建工地围墙及经批准临时设置的遮挡围墙的临时性广告。
二、设置规范
各类工地临时性围墙广告(以下称围墙广告)应严控数量,提高质量,规范管理。其设置应符合规划、市容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安全标准。
(一)围墙广告必须依托工地设置。严禁假借围护、遮丑、公益宣传等名义,在道路两侧或绿地设置立地式广告设施(墙)。
(二)围墙广告的设置必须以工地围护为主要功能,以实体砖墙围挡为主,其高度不宜超过3米,墙体厚度应符合相关建设、安全标准及要求。
因特殊需要而设置的钢结构围墙广告,高度不得超过6米,与地面连接部分不得透空(地面以上1米应以实墙封堵),结构设计应预设边框,并实行分隔式设计,有条件的应安装高效节能的亮化照明设施。其设计施工方案应先报有钢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审核通过。
(三)围墙广告的制作尽量采取粉饰、漆画形式,以公益宣传和建设开发单位自身宣传为主,其中公益广告所占面积(或数量)不得低于总量的20%。广告版面的设计应以图画、图形为主,尽量缩减文字在版面中所占面积(比重控制在25%以下),背景画面宜采用时代人文、自然风光等可以体现无锡文化底蕴的题材。
由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工程项目围墙广告,原则上限于发布公益广告和该工程项目自身宣传广告,其中公益广告所占比例不得低于广告总量的30%。未经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不得用于经营性商业宣传。
(四)围墙广告的设置形式、规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并保持画面整洁完好。
三、管理措施
(一)规范审批程序。设置围墙广告由所在区城管部门登记初审后报市城管部门审核批准,审批情况每周上报市政府备案;围墙广告涉及商业广告的,还应当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
(二)集中清理整治。贯彻以块为主原则,进行全面普查,一点一图登记,逐路逐点规范。对擅自设置或过期的围墙广告,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拆除其设施;未竣工的,经申请可补办审批手续,但不符合市容管理要求和技术安全标准的,应先按设置规范要求整改到位;无工地为依托,未经审批,以围墙广告为名擅自设置的立地式广告牌,一律拆除。
(三)加强巡查监管。各地区和各级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对辖区内的围墙广告设置情况要加强巡回检查,对不按审批要求设置的,应及时教育规劝,责令整改;对擅自设置发布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加大执法力度。此项工作列入市政府督查和效能监察重点内容。
二○○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