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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深府办〔2007〕1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17〕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22〕6号规定,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深圳市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

  为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疗执业风险的社会承担机制,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医疗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我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医疗责任保险是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双方合作开展的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业务,是分担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医疗过失或医疗意外纠纷处理与赔偿风险的一种社会承担机制。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参加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医疗机构,可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参加医疗事故责任保险。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其他医疗责任保险。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签订医疗责任保险合同后,须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按照本意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保险费,可在医疗机构管理费中列支。

  五、成立由市金融办、卫生局、深圳保监局组成的医疗责任保险推动小组,负责组织、推动本市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六、各区卫生局应当组织辖区内的有关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七、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规范和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做好本机构医疗过失的防范工作。

  八、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医疗服务市场的需求,提供差异化的保险产品。要严格履行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中的各项承诺,加强和优化保障服务,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