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和商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锡政发〔2007〕3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6月1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和商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和商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试点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改革攻坚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06〕116号),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我市行业协会和商会健康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依法落实法律法规赋予行业协会和商会的职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把适宜于行业协会和商会行使的相关业务职能逐步通过转移或授权、委托的方式,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移交给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和商会承担。培育一批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代表性强、公信力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行业协会和商会,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二)主要原则。一是坚持依法推进原则。政府职能的转移或授权、委托,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通过签定协议等方式进行。同时,落实法律、法规已赋予行业协会和商会的职能。二是坚持相互协商原则。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和社团组织归口管理的要求,在同社团各归口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和商会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通过相关程序确定将有关职能分别转移或授权、委托给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和商会。三是坚持循序渐进原则。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和重点行业协会和商会进行试点工作,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及时总结,适时推开。四是坚持稳妥推进原则。政府职能转移或授权、委托的试点工作,是深化行业协会和商会改革发展的开创性工作,没有经验可借鉴,又涉及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与行业协会和商会的职能调整,试点工作既要积极推进,又要稳妥有序。
二、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行业协会和商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或授权、委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经市改革办论证同意保留,并于2006年12月31日前重新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按照《无锡市促进行业协(商)会发展的若干规定》要求,在2007年1月1日后通过市改革办论证同意新成立的行业协会和商会。二是近几年内开展活动正常有序,有良好的社会诚信记录,无被社团登记部门和社会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会员和社会反映良好。三是近两年内曾组织过市级以上有较大影响的活动,或有重大研究成果和推广应用成果并由社团各归口管理部门予以推荐的。四是此前已经较好履行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委托若干职能的行业协会和商会。
(二)试点工作内容:
1.根据《
无锡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条例》、《无锡市促进行业协(商)会发展的若干规定》、《无锡市行业协会和学会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精神,按照市改革办2007年工作计划,先行选择市经贸委、建设局、科技局、市政公用事业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重点行业协会进行试点。
2.行业协会和商会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行规行约制定,行业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评定,行检行评等方面职能,可依法赋予行业协会和商会。如: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业管理,组织协调、社会服务工作;协助制定、参与修改有关行业标准;开展行业统计,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价格自律;组织市场拓展、产品鉴定,发布市场信息,提供咨询服务;代表行业内相关组织(会员)进行反倾销、反补贴的应诉和诉讼,协调贸易争议等。
3.行业协会和商会承接政府授权、委托职能。优秀成果的推荐、行业评优评奖、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可行性的前期论证,以及对项目的责任监督、出具产品原产地证明等活动,可依法授权、委托行业协会和商会开展,并建立相应的购买服务制度。如:科技进步奖评选的初审工作;市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工作及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行业评优和优秀成果推荐工作,包括建筑行业优质工程申报考评工作;行业准入的初审工作;事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图工作;本行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优秀项目经理的初评推荐工作;本行业QC小组成果、操作工艺主审推荐;拟订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行业有关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以及行业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等。
三、操作程序和要求
(一)试点工作程序:
符合要求的行业协会和商会分别向各自归口管理的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申报,并同时报市改革办备案;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有关社团归口管理部门与行业协会和商会相互协商,确定转移或授权、委托的内容,并拟定初步方案后报市改革办,由市改革办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方案审核意见经改革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社团归口管理部门与有关行业协会和商会共同签订协议,并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市改革办对通过审批的职能转移方案,将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相关要求:
1.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列入试点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上报试点方案并完成报批工作,各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落实专人负责。
2.市改革办会同市监察局等部门对有关部门的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做好推进协调工作。
3.对职能转移或授权、委托未确定对象的,可先转移、委托至有关社团归口管理单位,待有关归口管理单位确定对象后,再按程序办理转移或授权、委托事宜。
4.加强对行业协会和商会的领导和监管。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行业协会和商会承担了一些仍属于政府部门的职能,授权、委托事项的最终法律责任仍由政府部门来承担。因此,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和商会授权、委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制定一套科学、可行的规范,合理规范和引导,督促行业协会和商会加强自身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政府部门转移或授权、委托的有关职能有效落实。
5.进一步深化政府部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转变,积极引导、支持行业协会和商会行使职能,并根据行业发展的情况,逐步扩大政府职能转移或授权、委托的范围,促进我市行业协会和商会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各市(县)、区行业协会和商会的职能转移或授权、委托,由各市(县)、区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