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批转市交通局无锡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更新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锡政发〔2008〕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6月1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更新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八日
无锡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更新实施意见
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提高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更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更新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三厢轿车型新客车;
(二)汽油发动机车型轴距≥2650mm;柴油、燃气发动机车型轴距≥2470mm;行李厢容积≥400L;尾气排放符合GB18285-2005的标准;
(三)安装税控计价器、卫星定位(GPS)营运调度装置、电子货币(IC卡)收费系统和符合规定要求的顶灯;
(四)车身颜色必须符合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拥有300辆以上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企业可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颜色种类中选择;
(五)车辆必须喷印统一的行业专用标志、企业简称和监督服务电话(0510-96520)。喷印的字体、尺寸、位置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要求实施。
二、退出客运出租经营的车辆,经营者应当将随车营运证件交发证部门注销,顶灯、计价器等营运设施由政府有关部门收回。
退出客运出租经营但尚未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必须清除行业专用标志、颜色。
三、为落实省政府非典型肺炎期间对出租汽车经营权延长的政策,鼓励出租汽车行业技术进步,对本次更新符合规定条件的出租汽车,在已取得经营权使用期限内再无偿延长2年(含《省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意见》规定无偿延长的5个月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
对本规定实施前已更新的出租汽车,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本规定第一条(二)、(三)、(四)、(五)项要求的,享受上述政策。
四、客运出租汽车在已取得的经营权使用期限内更新车辆,其经营方式可维持不变。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更新技术标准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