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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停止执行】

绍兴市市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停止执行】

绍市府发〔1993〕1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停止执行

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市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方法》,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绍兴市市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深化环卫事业的改革,加速环卫社会化进程,提高环境卫生质量,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浙江省城镇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人工商业的生产、营业、生活、建筑垃圾(包括居民建房产生的建筑垃圾及粪便的清运、处理,单位厕所的清扫、保洁及消毒,化(贮)粪池(含管道)的疏通及残渣清理,车站、码头、影剧院、专用广场、贸易市场、停车场、专用道路的清扫、保洁等,凡委托市容环卫管理处进行的,均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条  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按《浙江省城镇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清扫、保洁费由人工费、工具消耗费和管理费构成。清运费由运输成本(包括人工费、燃料费:车辆设备维护折旧等费用)和管理费组成,处理费由处理成本(包括人工费、征地费、处理设施维修折旧等费用)和管理费构成,消毒费由药品费、工具维修折旧费、人工费构成。

第四条  市区道路单位必须搞好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保持门前人行道清洁,若需要委托市容环卫管理处代为清扫清运的,则按不同内容分别交纳清扫费、清运费。

第五条  城市垃圾、粪便由市容环卫管理处实行统一处理。对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有清运能力的单位可自行清运至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粪便中转站(池),但需事先办理好自运手续并交纳中转处理费(自运至垃圾填埋场的交纳处理费),无清运能力的单位可委托市容环卫管理处代为清运,交纳清运费和处理费。

第六条  各单位和个人的基建垃圾应自行处理或委托市容环卫管理处清运,并负责施工期间的保洁工作;工程竣工后,必须做好清场工作,保持周围场地整洁。医院、厂矿、科研等单位产生的含有病原体和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环境保护和防疫部门的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

第七条  住宅楼化(贮)粪池的残渣清运、管道疏通所需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个人)负责支付。

第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第三产业)、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不含第三产业)等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减半收费。

第九条  凡需委托市容环卫管理处清扫、保洁和清运、中转、处理垃圾、粪便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事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未签订合同,临时委托的,应先交纳费用,按收费标准另增20%交纳。

第十条  凡自行清运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单位不交纳中转、处理费的,环卫部门有权制止倾倒;对于随意将废弃物乱扔乱倒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由越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有偿服务费用的收交,市容环卫管理处根据合同核定的收费额,委托银行收取。

第十二条  市容环卫管理处要搞好优质服务,严格按市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收取的有偿服务费,按规定比例抵事业费支出。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实施办法,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卫管理处组织实施,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