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技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成科字〔2018〕2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成都市科技局现行有效、失效或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 ( 2022年12月28日)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原《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科字〔2014〕2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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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9-01-14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关于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成委发〔2018〕22号)、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国家重要科技中心的意见》(成委发〔2018〕25号)精神,参照国家相关规定,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我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和提高使用效率,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由六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总则,明确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以及科技型初创企业的认定标准。第二部分是管理职责,分别对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细化,并强调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要遵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开设专用账户进行管理。第三部分是基金的设立与运作,对天使投资基金的设立形式、存续期限、投资范围进行了规定,对天使投资基金申请人、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该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第四部分是资金的投资与退出,主要是无条件退出条款、一般退出形式以及保障出资人条款。第五部分是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使投资引导资金的使用及基金的运行情况应当接受市科技、财政、审计部门等的检查、监督、审计,对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托管机构、天使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细化。第六部分是附则,主要是对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管理费确定方式进行了规定。
二、关于几个主要问题
1. 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性质。第二条明确了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共同组建天使投资基金,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性资金。
2. 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遵循的原则。第三条明确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3. 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第四条明确初创科技型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接受投资时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接受投资时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4. 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运营机构。第六条规定,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是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出资人代表和运营机构,负责天使投资引导资金日常管理,引导组建天使投资基金,负责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投资、退出以及对引导组建的天使投资基金的管理。
5. 天使投资基金的设立方式。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天使投资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形式,并注册在成都市区域。市财政出资的部分只参股不控股。天使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出资比例不得高于天使投资基金实缴出资总金额的30%,且始终不成为第一大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天使投资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
6. 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应投资成都市的比例。第十条规定天使投资基金投资于我市初创科技型企业的金额不低于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出资额的2倍。
7. 天使投资基金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第十一条规定天使投资基金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天使投资基金方案由申请人负责提交。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须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总规模的30%资金(不含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出资部分),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具有严格合理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 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第十二条规定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在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实际出资前取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登记备案资质;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管理人员;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基金管理机构3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计管理天使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或管理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且有1个以上成功投资的案例;按不低于1%的比例入股拟管理的天使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法人治理、内控机制等管理制度健全,有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投资决策机制、激励约束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
9. 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退出形式。第十六条规定天使投资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基金的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天使投资引导资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同等条件下,基金的出资人优先购买。签署合伙协议之日起4年内(含4年)退出的,以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原始出资额退出;4年至6年内(含6年)退出的,以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退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退出;6年以上仍未退出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解读机构: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科技金融服务处
解读人:肖骏
电话:61886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