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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清理整治采石取土恢复生态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清理整治采石取土恢复生态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府〔2005〕7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17〕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22〕6号规定,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清理整治采石取土恢复生态环境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清理整治采石取土恢复生态环境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市采石取土管理,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办理好市人大《关于加大执法力度保护我市生态环境的议案》,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大执法力度保护我市生态环境议案办理方案的决议及办理方案的通知》(深府[2004]159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治的范围和目标

  清理整治范围:全市的采石、取土及在取土中的石料加工行为、场所均属本实施方案清理整治的范围。

  清理整治目标:自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清理工作,2006年底基本完成整治复绿工作,2010年恢复生态环境。

  二、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划分

  采石取土清理整治复绿工作,特区内由市国土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外由区政府负责。

  三、清理整治工作措施

  (一)市政府确定的禁采区内采石场的清理整治。

  1.禁采区内的采石场,按照“谁开采、谁整治”的原则,由原开采人在2006年底前完成整治复绿。原经批准的整治复绿工程设计方案整治期超过2006年的,均调整到2006年12月31日前。

  2.确定由原开采人整治的采石场,原开采人应与市国土房产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签订整治复绿协议,缴交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其数额为批准的整治复绿工程设计方案的整治复绿概算总费用。如原开采人已缴纳的保证金与本方案规定标准不一致的,应按本方案的标准缴交。

  保证金应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并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保证金按规定需返还治理单位或用于整治复绿工程时,由市国土房产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并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财政部门经审核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国土房产主管部门,尽快完善保证金使用程序,并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保证金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拨付。

  3.禁采区内的采石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组织整治复绿,开采人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整治复绿费用,不足部分由政府出资:

  (1)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决定提前关闭的;

  (2)已废弃并无法确定整治复绿责任人的;

  (3)三个或三个以上联体的石场,作为石场综合整治的;

  (4)经市国土房产主管部门会同水务、环保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组织评审,确认在2006年12月31日前明显无法完成整治复绿的;

  (5)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由政府组织整治复绿的,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90日内,市国土房产主管部门和区政府依照本方案拟订整治复绿工程设计方案并组织实施。

  4.石场群综合整治复绿方案由市国土房产主管部门和区政府拟订并组织实施,整治复绿方案中涉及以土地进行补偿的,应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5.在禁采区内,原批准的开采期限超过2006年的采石场,应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关闭,由市国土房产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关闭决定,并就补偿事宜与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的,补偿协议经市政府(特区外经区政府)批准后生效;未达成协议的,由市国土房产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裁定。

  (二)市政府确定的限采区内的采石场的清理整治。

  限采区内的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有效期未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出让期限由市政府重新确定:

  1.自《深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达到该规划规定的保留条件的;

  2.按照批准的整治复绿工程设计方案整治复绿,达到恢复生态环境要求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采石场,由市国土房产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关闭决定。

  限采区内的采石场,其采矿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有效期已届满的,予以关闭。采矿权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如因情况特殊需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应经市政府批准。采矿权有偿出让的收益,用于恢复和保护采石取土场的生态环境。

  (三)禁止利用取土及场平工程施工中产生的石料进行加工和销售。

  市国土房产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已批准的取土及场平工程施工中的石料加工生产线进行全面清理,在2006年12月31日前关闭,对提前关闭的,由市国土房产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关闭决定,并就补偿事宜与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的,补偿协议经市政府(特区外由区政府)批准后生效;未达成协议的,由市国土房产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裁定。

  (四)由政府出资整治或补偿的,所需资金特区内由市财政承担,特区外由市、区政府按1∶1的比例承担。

  (五)本方案确定由政府整治复绿的采石场,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其整治复绿工程项目需进行公开招标的,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手续,具体招标方式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审定。

  四、职责分工

  (一)需用作填埋场的采石场,规划部门应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规划选址工作。区政府在规划选址工作完成后6个月内完成采石场的关闭的清场,并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管理。

  (二)市国土房产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对整治复绿工作的监督管理,落实监督责任单位和监管人。

  (三)公安部门应根据整治复绿工作进度审批发放爆破物品,并对爆破行业和爆破物品的使用进行监管。

  (四)水务部门对整治复绿工作中的水土保持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对造成水土流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环保部门对整治复绿工作中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整治复绿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引发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城管部门应当对清理整治复绿后的采石取土场的生态环境进行日常维护。

  (八)建设、林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整治复绿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