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圳湾部分海域禁渔区有效期延长的通告
粤农农规[2019]3号
根据《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在深圳湾部分海域设置禁渔区的通告》(粤海渔函〔2014〕125号,以下简称《通告》),深圳湾部分海域自2014年5月1日起设立禁渔区,有效期为五年。禁渔区设置以来,渔业资源数量明显增大,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显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厅决定将《通告》规定的禁渔区有效期继续延长五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范围
深港跨海大桥以东粤港水域边界线以北至深圳陆域约23km²海域,具体海上边界线为:由深圳河入海口(东经114°30′34.73″,北纬22°30′14.42″)起,沿南航道中央至深圳湾84号航灯标(东经113°59′42.20″,北纬22°30′36.23″),再与以下三点直线连成:
1.83号航灯标(东经113°56′52.10″,北纬22°28′20.49″);
2.深圳湾大桥中部交点(东经113°57′26.07″,北纬22°28′43.23″);
3.深圳湾大桥蛇口东角头桥头(东经113°56′45.55″,北纬22°29′23.14″)。
二、禁渔时间
实施全年全时段禁渔。
三、禁止事项
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捕捞和养殖行为。
四、有效期限
本通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4月30日
关于《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圳湾部分海域禁渔区有效期延长的通告》出台背景的解读
2019-05-03
2019年4月30日,由原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批复同意设立的深圳湾部分海域禁渔区有效期即将到期,鉴于禁渔区设置以来对湾内渔业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改善效果明显,深圳市海洋局要求将深圳湾禁渔区有效期继续延长5年。
该禁渔区是 2014年2月14日由原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渔业法》第三十条,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批复同意设立(《关于在深圳湾部分海域设立禁渔区意见的复函》(粤海渔函〔2014〕89号)),发布《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在深圳湾部分海域设置禁渔区的通告》(粤海渔函〔2014〕125号)施行。禁渔区位置设在深圳湾深港跨海大桥东侧特定海域,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根据深圳市海洋局《深圳市海洋局关于深圳湾禁渔区延期的请示》(深海〔2019〕1号),禁渔区设立以来,区域渔业管理秩序有效改善,生物资源数量明显增多,禁渔区所在的深圳湾公园已成为深圳市民休闲娱乐的一张靓丽名片,深受各级领导和广大市民好评。2018年3月,深圳市海洋局组织开展了深圳湾禁渔区渔业资源现状监测及禁渔区中期评估。根据评估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禁渔区设立后的渔业资源数量(包括鱼卵密度以及鱼类、甲壳类和头足类等游泳生物的渔货率和资源密度)均明显高于设立前,鱼类等游泳生物的种群结构趋于稳定,地栖种类数和多样性水平增加,湿地依赖的水鸟数量增加,其他生态因子总体上也呈好转的趋势。禁渔区的设立较好地达到了保护深圳湾禁渔区渔业资源及珍稀濒危动物、修复湾内受损的海洋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的目的。
延长深圳湾部分海域禁渔区有效期,继续施行禁渔区制度,对湾内渔业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改善具有积极作用,我厅认为应给予支持。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29日,我厅在网站发布《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圳湾部分海域禁渔区有效期延长的通告》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019年3月29日,社会反馈意见以支持为主,我厅经研究并报请省司法厅审查通过,印发《深圳湾部分海域禁渔区有效期延长的通告》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