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红十字公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政发〔2009〕67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金政办发〔2024〕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红十字公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金华市红十字公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金华市红十字公益基金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华市红十字公益基金的捐赠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禁止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三条 金华市红十字公益基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基金来源
1.国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2.组织开展专项筹集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3.基金增值收益;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捐赠人可以实行定向捐赠,与市红十字会就捐赠财产的数量、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可以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第六条 捐赠单位可以认本捐赠形式,留本捐息,取得该专项基金的冠名,每年向市红十字公益基金捐赠本金利息,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七条 捐赠人所捐赠款项应是捐赠人具有所有权的合法财产。
第八条 接受境外捐赠人捐赠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开设金华市红十字公益基金捐赠专户,建立专账。
第十条 市红十字公益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均应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基金使用
用于本市人道领域内的救助、救灾。
第十二条 申请救助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居)委会签署意见;
3.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意见;
4.市红十字会审定;
5.发放红十字公益基金。
第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市红十字会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市红十字会可以按公益基金捐赠总额的6.5%提取项目支持费用。
第十六条 捐赠人可以指定捐助对象,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市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公布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红十字会接受监察、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对公益基金的接收、管理、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