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财社〔2014〕14号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四川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精神,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3〕141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印发技师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3〕379号)要求,进一步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实施技师培训项目,现就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与对象
(一)补贴职业(工种)范围:我省和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的职业(工种)。主要是四川“7+3”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领域的职业(工种)。
具体职业(工种)由各市(州)根据本地高技能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在已列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有国家职业标准或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的行业(企业)职业标准、且明确设定了技师和高级技师等级的职业(工种)中自行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二)补贴对象: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通过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技师;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高级技师。
二、补贴资金来源
政府负担的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并列入政府收支分类“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科目中。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高技能人才需求情况,在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开展技师培训项目所需补贴资金。中央和省财政通过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
企业应加大对新技师、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资金的投入力度,在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合理安排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用于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三、补贴标准及用途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培养成本相对较高的生产运输操作类职业(工种)划为甲类、培养成本相对较低的商业、服务业等其它职业(工种)划为乙类。甲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为技师5000元/人、高级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1000元/人;乙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为技师3000元/人、高级技师4000元/人、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1000元/人。
(二)政府承担的培训补贴主要用于新技师培训、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期间的理论和实际操作方面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教师授课费、课程学习费、教材购置费、实训耗材费、鉴定考核费等,不得用于培训人员的食宿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开支。
(三)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培训的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四、补贴方式及申领办法
(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各地可采用对企业和对个人等补贴方式组织实施技师培训项目。
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可按规定组织本企业的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可组织本企业职工到具备条件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定点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和市(州)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参加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基本账户,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直接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有条件的地区,财政部门可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个人参加新技师培训,获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以及高级技师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基本账户,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直接支付给申请者本人。有条件的地区,财政部门可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
(二)新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培训考评后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名单、身份证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所在企业(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等凭证材料。个人申请培训补贴资金还应加附: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材料、参加培训由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往来票据(或税务发票)、本人的银行账户相关信息等凭证资料。
高级技师岗位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参加培训合格人员名单、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以及所在企业(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等凭证材料。个人申请培训补贴资金还应加附: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材料、参加培训由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往来票据(或税务发票)、本人的银行账户相关信息等凭证资料。
五、补贴资金使用要求
(一)认真做好技师培训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技师培训项目是“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大投入,将培训补贴资金纳入年初预算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技师培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实施好技师培训项目,保质保量完成技师培训任务。
(二)建立和完善技师培训项目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程序和标准,组织专家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定点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名单,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要建立和完善技师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对参加技师培训项目的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建立技师培训项目人员专门档案,填写《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人员名册》(附件1),提高技师培训项目的透明度,确保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建立培训补贴公示制度。各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公示和监督举报机制,在每次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前,参照《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表》(附件2)的相关内容,将培训补贴资金数额、补贴标准和享受补贴企业(单位)及人员名单等向社会公示7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培训补贴资金切实发挥积极作用。
(四)确保培训补贴资金安全。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技师培训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技师培训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各市(州)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附件:1.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人员名册
2.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