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残联市卫生局等部门无锡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锡政办发〔2009〕1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6月1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残联、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计生委、市医管中心、市校管中心等8家部门《无锡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无锡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
(市残联、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
市计生委、市医管中心、市校管中心 2009年4月)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我市14周岁以下儿童发生残疾的基本情况,为残疾儿童的预防、医疗、康复和教育工作提供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对象是本市户籍人口,年龄在14周岁以下,首次诊断或发现有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肢体功能障碍、智力障碍、精神障碍、多重障碍的残疾儿童。
第三条 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报告单位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康复训练机构、教育机构以及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残联。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组织领导工作,残联、卫生、民政、教育、公安、计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残疾儿童的首报登记工作。
(一)市残联:负责全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和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做好信息汇总、审核和统计工作;指导市(县)、区、乡镇(街道)残联及时掌握和报告辖区内残疾儿童的变化情况。
(二)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首次诊断或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三)市医管中心:负责组织和督促所属医疗保健机构首次诊断或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四)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和督促社会福利院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指导社区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登记上报工作。
(五)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和督促教育系统内各类教育机构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六)市校管中心:负责组织和督促所属各类教育机构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七)市公安局:负责督促和落实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户籍迁入过程中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八)市计生委:负责组织对优生优育、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市财政局:负责将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首报登记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残疾儿童的首次诊断或发现、评定按照《无锡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标准》执行。
第七条 残疾儿童的上报、审核和统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统计上报的首次诊断或发现的残疾儿童应注明是本市户籍人员。
(二)各有关单位对首次诊断或发现的残疾儿童要及时填写《无锡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并报送残疾儿童住所地的市(县)、区残联;经医疗机构诊断、发现的,医疗机构可向当地市(县)、区残联报送。
(三)市、市(县)、区残联及时将《无锡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逐级反馈至乡镇(街道)残联,由乡镇(街道)残联上门进行核准,填写《无锡市残疾儿童基本情况调查表》、《无锡市残疾儿童调查底册》,并将有关信息输入无锡市残疾人信息管理系统。
(四)各市(县)、区残联于每年11月底,将收集的《无锡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在无锡市残疾人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核实,并将全年首报情况向市残联作书面汇报。
(五)市残联于每年12月份在无锡市残疾人信息管理系统中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准,汇总数据,于每年一季度前将上一年度统计分析结果报送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并做到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
第八条 由市残联负责组织、市卫生局协助,分阶段对负责登记上报工作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九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接待前来咨询、治疗有致残疾病的14周岁以下患者时,发现有残疾障碍的,应具体了解是否已进行残疾登记。如未登记领证,应视为首次发现残疾,填写《无锡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报送当地市(县)、区残联。
第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接收14周岁以下儿童时,应详细了解接收对象的身体状况,发现有残疾障碍的,应询问是否已进行残疾登记。如未登记,办理接收的人员应当作为首次发现残疾,及时填写《无锡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报送当地市(县)、区残联。
第十一条 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办理户口迁移入户手续时,对迁入的14周岁以下儿童,应向申办人询问其身体状况,发现有残疾障碍的,应具体了解是否已在本市进行残疾登记。如未登记的,作为首次发现残疾,及时填写《无锡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报送当地市(县)、区残联。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残联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14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的动态,发现新增未登记的残疾儿童,要及时填写《无锡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报送市(县)、区残联;填写《无锡市残疾儿童基本情况调查表》、《无锡市残疾儿童调查底册》,并输入无锡市残疾人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市残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残疾儿童年度通报考评制度。对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及时发现新增残疾儿童并按要求登记上报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疏忽失责或故意瞒报、漏报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无锡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标准》和《无锡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由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另行下发。
第十五条 江阴、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