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的通知
2011-02-17 舟政办发〔2011〕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坚持办案质量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依法仲裁、及时处理了各类经济纠纷,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仲裁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在仲裁法律制度的贯彻推行、仲裁工作队伍的能力水平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亟需不断地探索和完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仲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变观念,进一步提高仲裁法律制度意识
仲裁作为与司法救济平行的一种机制,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其具有的专家办案、程序简捷、一裁终局、高效灵活、成本低廉、自主保密等优势,是诉讼之外解决民商事争议行之有效的途径。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经济体制变革、社会结构变动、利益格局调整、思想观念变化的新形势下,各地、各单位要不断强化仲裁法律制度意识,进一步认识仲裁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自觉推进仲裁法律制度发展,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加大宣传,进一步优化仲裁法律制度环境
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信息等多种途径深入宣传仲裁法律制度,全面普及仲裁法律知识,重点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的宣传。组织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经济、企业管理人员进行仲裁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仲裁法纳入普法计划。经信、科技、建设、交通、水利、国土、法制、国资、工商等部门以及金融、保险等领域要深入学习普及仲裁法,不断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仲裁意识。舟山仲裁委员会要会同行业协会,深入重点行业、规模企业开展宣传,营造学习仲裁法律知识、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落实措施,进一步推广仲裁法律制度运用
在合同中设立明确、具体的仲裁条款,是在有关经济领域推广仲裁法律制度运用的关键环节。各地、各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要对本地、本单位正在使用的各种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修订。修订后的格式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提交舟山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倡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条款。凡未按照规定要求修改或补充的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停止使用,同时启用经过修订(补充)的新合同示范文本。市政府将对各地、各单位合同文本清理和规范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率要求达到100%,清理不彻底或继续印刷、使用不规范合同文本的要限期整改,未予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强化协作,进一步营造仲裁法律制度氛围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和协作,涉及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土地出让、招商引资、市政、公路、水利建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领域的合同文本,原则上均应选择仲裁解决条款。
加强与金融、保险及行业协会的沟通,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要把行业服务与仲裁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及时研究仲裁法律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动与仲裁机构进行衔接和咨询、营造理解仲裁、支持仲裁的良好氛围。
五、注重服务,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队伍建设
舟山仲裁委员会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自觉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依托社会整体力量,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争取市场经济主体信任。高度重视仲裁业务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仲裁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提高仲裁员经办、审理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仲裁诚信建设,通过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推动行业自律,完善行业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仲裁工作队伍的公正廉洁。健全和完善适应解决市场经济纠纷特点的仲裁磋商机制,不断提高仲裁的社会公信力,努力开拓我市仲裁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