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粮规〔2022〕1号
各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发行支行,新盛集团:
为进一步完善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我们对《徐州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徐州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徐州市分行
2022年9月5日
徐州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为加强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规范轮换运作,根据《
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徐政办传〔2021〕88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粮法规〔20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范围内从事或参与市级储备粮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
(四)市级储备粮轮换服从国家和省市有关粮食调控政策,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确保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
(五)政府储备直属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其他企业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二、轮换方式
(六)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均衡轮换、市场化运作的管理模式。市级储备粮原则上按各月末实物库存不低于总量计划的70%开展轮换,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徐州市分行制定并下达年度轮换计划,分品种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在确保月末库存量的基础上可以多次轮换,推陈储新。
(七)市级储备粮轮换以粮食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按照均衡轮换、先入先出的原则,优先轮换库存中不宜储存和储存时间较长的粮食。轮换年限原则上小麦不超过3年、稻谷不超过2年。采用低温储粮等技术的,在保证粮食品质的前提下,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以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徐州市分行在年度轮换计划中适当调整轮换期限。
(八)市级储备粮轮换按企业申请、部门下达、综合调整的原则组织实施。在轮换架空期内承储企业可采取先销后购、边销边购、先购后销等方式进行。
(九)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可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十)市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在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期间或者因宏观调控需要,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储企业因库点迁移、仓房维修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并扣除延长期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十一)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根据市政府宏观调控要求,可以调整市级储备粮最低实物库存量、品种结构,延长或者缩短轮换架空期,延长或缩短期内不扣除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十二)市级储备粮轮换主要采用同品种、同地点(库点)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实行不同品种、不同地点(库点)轮换,承储企业需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三)市级储备粮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程留痕,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存6年备查。
三、轮换程序
(十四)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适时通过书面形式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轮换申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及时审核批复。
(十五)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按照同意轮换文件,在规定时间内轮换到位。未经同意自行轮换(含调换品种)的,视同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十六)轮换入库的粮食经检验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质量要求的,承储企业通过书面形式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过组织人员现场检查验收方式,核查品种、质量、数量、价格等,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验收,并实行定库、定仓管理。
(十七)市级储备粮轮入不得储存在未经同意的储存库点,或者储存在不符合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房,否则不予轮换验收,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十八)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储存安全。
四、质量检验
(十九)轮换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应当为粮食生产年度内的新粮,质量检验内容按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发的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以及国家粮食储存品质项目执行,严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中等及以上质量标准,采取低温储粮等新技术的,在确保粮食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稻麦水分指标不得高于国家标准1个百分点,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二十)市级储备粮入库后,承储企业须逐货位(仓廒)建立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入库检验、自检等检验结果,以及有关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完整保存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等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二十一)承储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对收购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油质检机构组织人员现场扦样,扦样方法、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扦样采取录像或拍照等有效方式记录备查。扦样机构和扦样人员对扦样合规性、样品真实性、信息准确性负责。承储企业提供真实货位(仓廒)信息、扦样用具等,配合做好扦样工作。
(二十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在库的市级储备粮进行质量抽查,对储备粮食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承储企业对监管检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自接到结果反馈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处理原则按照《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资金和费用补贴
(二十三)市级储备粮轮换所需政策性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一致。承储企业根据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轮换文件向所在地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
(二十四)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根据市下达的承储规模总量计补,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异品种轮换的,按轮换包干标准就低的原则计补轮换费用补贴。年度内扩储的储备粮,上半年验收入库的,按轮换包干标准计补半年的轮换费用补贴;下半年验收入库的,不计补当年的轮换费用补贴。
(二十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市级储备粮轮换损失,或执行国家粮食收储政策、承担应急保供任务造成市级储备粮轮换出现亏损的,根据企业申请,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徐州市分行进行核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级财政负担。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市级储备粮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六、职责权限
(二十六)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1.负责市级储备粮日常轮换管理工作,拟定储备轮换计划以及相关管理规定;
2.根据国家和省市宏观调控需要,组织市级储备粮招标采购、竞价交易;
3.检查评价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购销政策执行、轮换运作管理等,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4.建立和管理市级储备粮轮换台账,指导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
(二十七)市财政局根据市下达的承储规模及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安排轮换费用财政补贴,并根据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认定的承储企业轮换任务完成情况,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对储备粮承储企业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配合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特殊情况下的轮换,异品种、异库点轮换,不可抗力造成的轮换损失核实等工作。
(二十八)农业发展银行徐州市分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根据承储企业的市级储备粮规模及轮换计划等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信贷资金实施监督和管理。配合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不可抗力造成的轮换损失核实等相关工作。
(二十九)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轮换给予支持和协助;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完成轮换业务。
(三十)承储企业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粮食法律政策规定,规范轮换运作,按时完成轮换任务;
2.对市级储备粮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全责;
3.根据储存品质和年限,承储企业研究提出年度分品种、分库点、分年限、分仓号的市级储备轮换申请,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
4.建立健全储备粮轮换台账(包括出入库粮食合同及凭据)等有关市级储备粮管理数据、信息,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5.规范建设储备粮管理信息网络,安装固定视频监控设施设备,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且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三十一)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可以从当年储备粮运作收益中提取储备粮轮换风险金,专门用于弥补轮换中产生的价差及资金亏损等。
(三十二)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承储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
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七、附则
(三十三)本办法所指市级储备粮,不含食用植物油、成品粮、成品油。
(三十四)本办法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和市发行负责解释。
(三十五)本办法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徐州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徐粮规〔2021〕2号)同步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