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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1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6-09-29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为进一步深化国地税改革,促进纳税服务深度融合,统一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标准,经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制定本公告。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办理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时,既需要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又需要提交“证书”、“文件”等相关资料的,首次备案时,一次性报送有效期内的“证书”、“文件”等相关资料即可,无需重复报送。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优惠政策事项备案,企业应当留存以下主要备查资料:

(一)企业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二)市地级人民政府减征或免征的文件。

三、省内(不含大连)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二级分支机构的优惠备案,暂由总机构汇算清缴时统一进行备案,并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上标注其二级分支机构的优惠项目。

四、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备案资料不作增加规定。

五、企业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待网络方式备案条件成熟后,再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9日

关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加强国地税合作,统一全省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本着既方便纳税人办理优惠备案事项,同时提高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原则,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简化了优惠备案手续,减轻纳税人负担。

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既需要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又需要提交“证书”、“文件”等相关资料的,首次备案时,一次性报送有效期内的“证书”、“文件”等相关资料即可,无需重复报送。

(二)明确了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优惠备案,企业应当留存以下主要备查资料:

1、企业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市地级人民政府减征或免征的文件。

(三)明确省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二级分支机构的优惠备案程序及要求。

省内(不含大连)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二级分支机构的优惠备案暂由总机构汇算清缴时统一进行备案,并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上标注其二级分支机构的优惠项目。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中,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优惠备案外的“省税务机关规定的资料或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暂不作具体规定。

(五)明确了企业备案方式,企业到税务机关备案。

(六)为便于纳税人及时办理优惠备案事项,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