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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科技厅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2023年3月15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科技厅、财政厅、民政厅、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7月30日


四川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特制定四川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

第二章 科研院所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院所,是指由省、市(州)政府或部门、直属机构举办,由省、市(州)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成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事业单位(包括科研院所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提交科技厅进行核定,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市(州)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暂无法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文件的,可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单位章程(复印件);

(四)科研院所单位免税资格核定信息表(附件1);

(五)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实施科研、技术服务等项目的清单和合同任务书复印件、技术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收入来源、国民经济统计所属行业等)。

已纳入科技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科技统计调查名录的单位可不提供上述材料。

第三章 转制科研院所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转制科研院所,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省政府或部门、直属机构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转制科研院所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提交科技厅进行核定,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政府部门关于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的文件(复印件);

(二)企业或所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文件。

已纳入科技部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调查名录的单位可不提供上述材料。

第四章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是指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 享受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应符合《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所要求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条件,即:

(一)符合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21〕313号)规定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附件2);

(二)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向科技厅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单位章程;

(三)社会研发机构进口科技创新用品免税资格申请表(附件3);

(四)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审计报告(可提供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年检时的审计报告);

(五)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工作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实施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等项目清单和合同任务书复印件、技术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收入来源、国民经济统计所属行业等);

(六)人员名单表(附件4),需提供社保缴纳情况或劳动合同、学历或技术职称等材料;

(七)单位年度报告(包括单位资产、收入、人员、科技活动基础条件、知识产权、业务活动开展等情况);

(八)承诺书(内容主要为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报情况,自愿承担相关法律后果等)。

第五章 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是指由省、市(州)政府或部门、直属机构举办,由省、市(州)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成立,主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工作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条 享受政策的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应符合《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所要求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条件,即符合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21〕313号)规定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附件2)。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向科技厅提交免税资格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市(州)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单位章程;

(四)社会研发机构进口科技创新用品免税资格申请表(附件3);

(五)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工作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实施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等项目清单和合同任务书复印件、技术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收入来源、国民经济统计所属行业等);

(六)人员名单表(附件4),需提供社保缴纳情况或劳动合同、学历或技术职称等材料;

(七)单位年度报告(包括单位资产、收入、人员、科技活动基础条件、知识产权、业务活动开展等情况);

(八)承诺书(内容主要为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报情况,自愿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第六章 核定程序

第十二条 科技厅会同财政厅、民政厅、成都海关和四川省税务局采取集中核定和依申请核定等方式分类进行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机构名单由科技厅函告成都海关,注明享受政策起始时间,同时抄送财政厅、民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上述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一并函告其依托单位;单位、机构具有有效期限的,一并函告其有效期限。

第十四条 符合免税资格的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科技厅。科技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函告成都海关(核定结果较多时,每年至少分两批函告),同时抄送财政厅、民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符合免税资格的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科技厅查实后函告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本办法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四川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实施细则》(川科规〔2019〕9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1.科研院所单位免税资格核定信息表

2.享受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基本条件

3.社会研发机构进口科技创新用品免税资格申请表

4.社会研发机构单位人员名单表




附件1


科研院所单位免税资格核定信息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单位成立或批准时间


宗旨和业务范围



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

(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附件3


社会研发机构进口科技创新用品免税资格

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性质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

注册登记机关


设立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主要业务范围

(可多选)

□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研发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科技成果评估□其他

业务领域

(可多选)

□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饮料□材料□能源□化工□数字经济□生物医药□环保□农业□软件开发□轻工□其他

资产总额

(万元)


研发、试验、服务等仪器、设施价值(万元)


单位人员数量

(人)

单位全部人员数


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


占全部人员比例


收入来源

(可多选)

□出资方投入 □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 □政府购买服务□承接科研项目□其他

申请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社会研发机构单位人员名单表

填报单位:                 法人签字:                       盖章(公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是否专业技术人员

学历/技术职称

是否兼职人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四川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1年4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科技部等11部委出台《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根据文件要求,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直属海关制定具体名单核定办法。

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配套文件《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明确“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规定享受科研机构进口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部委要求和省委全会精神,做好我省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工作,科技厅、财政厅、民政厅、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制定印发了《四川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以下简称《核定办法》)。

二、主要内容

《核定办法》共7章。

第一章总则。明确政策制定依据和来源。

第二章科研院所。明确享受政策的科研院所范围及其程序。

第三章转制科研院所。明确享受政策的转制科研院所范围及其程序。

第四章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明确享受政策的民办非社会研发机构范围及其程序。

第五章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明确享受政策的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范围及其程序。

第六章核定程序。明确上述享受政策的四类单位核定程序。

第七章附则。参照国家政策,对政策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