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本文全文废止。
为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
)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二、本公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
附件3、4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13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1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公告”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
)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申报表)格式进行了调整,一是对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一步做了调整细化,新增了3行免税销售额的“其中”数,分别是“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二是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在调整表式同时,“公告”对申报表填写说明也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