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湖政办发〔2021〕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2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我市高质量建设“四好农村路”,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交通强市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以完善管养体制、强化资金保障、健全长效机制为重点,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全面提升管理养护水平,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我市加快打造“重要窗口”示范样本、争当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的排头兵、争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先行市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基本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管理养护水平全国领先。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县乡道不低于6%、村道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7%。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三、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加强市级统筹和指导监督。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指导监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制定有关农村公路政策,提出农村公路发展指导意见,强化政策引导和行业指导,会同市财政局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和评估。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资金统筹,安排市级养护补助资金。市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生态环境、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二)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好主体责任。各区县政府(含南太湖新区管委会,下同)要制定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原则上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的要求,明确和落实交通等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实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绩效管理,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职尽责。深化推进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
(三)夯实乡镇政府管理职责。乡镇政府要根据区县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明确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和分管领导,确定稳定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所承担的管理养护任务落实管养力量。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
(四)发挥村级组织和农民群众积极性。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做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低收入农户提供就业机会。
(五)实行分级绩效管理。市政府对各区县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绩效管理。各区县对下辖乡镇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绩效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为管养责任落实情况、资金投入情况、路况水平等,其中路况指标以省交通运输厅自动化检测结果为依据,检测比例为每年40%。
四、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六)加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投入。各级政府要对照养护标准加大养护工程投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省市补助和县自筹资金组成,从2022年起,省补标准为:每年每公里县道30000元、乡道18000元、村道8000元。三县养护工程资金除省补外,不足部分由县负责筹措落实;市本级(含南太湖新区,下同)养护工程资金除省补外,市财政按每年每公里县道60000元、乡道36000元、村道16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四、五类桥梁改造工程每年实施完成后按以奖代补的形式每平方米4000元进行补助(改造后桥梁宽度8米以内按实计算;超过8米按8米计算),不足部分由区(含南太湖新区,下同)负责筹措落实。
(七)加大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投入。从2022年起,省、市、县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每年每公里县道30000元、乡道15000元、村道10000元,其中省级切块计算标准为:每年每公里县道4000元、乡道2000元、村道2000元的标准切块到县(区)。三县除省补外,不足部分由县负责筹措落实;市本级日常养护资金除省补外,市财政按每年每公里县道8000元、乡道4000元、村道4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区负责筹措落实。各地现行实际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标准高于上述规定的不得降低。
(八)建立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市级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标准及市县公共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标准,根据农村公路养护成本变化、物价变动等因素,原则上5年内至少调整一次。
省市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的补助标准和总额,仅作为各区县的补助安排分配数。各区县在具体下达养护资金计划和编制实施计划时,应根据公路路况、交通流量、路面类型、路面宽度等要素统筹安排。
(九)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各级政府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各级政府预算中安排的必需的农村公路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中央下达的一般债务限额内,通过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筹措。积极创新“项目+”等投融资运作方式,鼓励不同经济成份和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农村公路设施管理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在全市范围内积极推行农村公路灾毁保险。
(十)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要建立对区县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机制。对各级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市、区县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各级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
五、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十一)提升乡级农村公路管理站专业化水平。区县政府要督促指导乡镇政府加强基层管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的管理水平,积极推动乡镇管理站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加强乡镇管理站的人员和经费保障,强化人员力量统筹,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十二)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农村公路养护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智慧化、市场化方向发展。区县政府要出台促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拓展农村公路养护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广度和深度,积极探索各种综合养护承包方式,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要按规定实行招投标,鼓励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公路捆绑招标,鼓励农村公路养护实行分片捆绑招标,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
(十三)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公路安全设施和港湾式停靠站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区县政府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参与农村公路设计审查、竣(交)工验收。加强现有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完善。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着力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等工作挂钩。
(十四)完善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管理机制。按照《浙江省公路条例》规定,坚持交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和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切实做好县乡道路政管理和村道路政处罚工作。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道涉路施工活动的管理,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市本级应当及时报告市交通综合执法队,三县应当及时报告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六、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本地农村公路发展实际,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配套措施,加强跟踪评估,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支持和指导各地做好改革工作。
(十六)强化监督考核。各地要建立改革进展情况反馈机制,及时掌握改革进程,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要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纳入本地重点改革事项,加强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等挂钩,充分发挥改革激励作用。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掌握各地改革推进情况,及时报市政府。
(十七)抓好试点示范。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有效形式,围绕路长制、创新养护生产模式、智慧化管理、创新投融资机制、信用评价机制等主题,选择本区域内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改革试点,不断积累经验,发挥示范效应,以点带面推进改革。
(十八)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加强法律宣传和政策解读,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监督改革工作的积极性,为改革工作营造浓厚氛围。
本意见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8〕81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