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务厅关于下发江苏省老字号认定规范的通知
苏商流通〔2015〕1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11月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商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老字号”的传承保护与创新发展,充分展示“老字号”在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传承优秀民族文化,延续独特传统技艺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发挥“老字号”在诚信经营、培育品牌、传承文化、扩大就业等方面的作用,在参照《“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商务厅制订了《“江苏老字号”认定规范》。现随文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商务厅
2015年2月27日
“江苏老字号”认定规范
一、名称
江苏老字号 jiangsu Time-honored Brand
二、定义
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或江苏地域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有一定的社会认知、认同度,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三、认定范围
江苏省境内依法登记成立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四、认定条件
(一)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品牌创立达50年(含)以上。
(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七)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认定方式
(一)由江苏省商务厅牵头成立“江苏省老字号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负责“江苏老字号”的认定和相关工作。
(二)“认定委”下设秘书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江苏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负责“认定委”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各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主要负责“江苏老字号”的评审,并参与相关工作的论证。
(三)已经被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递交申请后自然成为“江苏老字号”。
六、认定程序
具备“江苏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商务局申报。并由省辖市商务局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商务局审核、初评后报“认定委”秘书处。程序包括:提出申请、提交资料、调查鉴别、认定评审、社会公示、做出决定、申请复核、登记存档、核发证书等。具体步骤:
(一)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报所在地商务局。
(二)提交资料:所在地省辖市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商务局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及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并报“认定委”秘书处。
(三)调查鉴别:“认定委”秘书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四)认定评审:“认定委”秘书处组织专家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
(五)社会公示:经“认定委”审核后,在有关政府网站或媒体公示拟认定为“江苏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认定委”提出异议。
(六)做出决定:拟认定为“江苏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认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由“认定委”做出决定,认定为“江苏老字号”。
(七)申请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认定委”提出复核,复核结果在“认定委”接到复核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
(八)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认定委”秘书处存档保留,并负责管理。
(九)核发证书:对通过认定的“江苏老字号”以江苏省商务厅的名义颁发牌匾和证书。
七、动态管理
(一)“江苏老字号”所在单位须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地商务局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所在地省辖市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商务局于每年3月20日前汇总报“认定委”秘书处审核备案。
(二)“江苏老字号”持有人发生如下变更时,应在变更完后15个工作日内,经所在地省辖市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商务局报“认定委”秘书处备案:
1、单位名称变更;
2、经营地址变更;
3、企业法人变更;
4、企业实际控制权变更;
5、企业灭失;
6、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
7、其他重大变更。
(三)“江苏老字号”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经“认定委”核实后责令其整改,6个月内未见明显效果的,或企业发生重大变化后已经不符合“江苏老字号”认定条件的,经核实确认后,江苏省商务厅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江苏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四)“江苏老字号”企业不得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人可向“认定委”检举,经“认定委”核实后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江苏老字号”称号,并在有关政府网站或媒体公示:
1、玷污“江苏老字号”信誉,产品粗制滥造,损害消费者(用户)利益的;
2、滥施许可,变相买卖江苏老字号标识的;
3、转让其标识,未向所在地商务局、“认定委”书面备案、作出相关说明并征求意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五)江苏省商务厅每隔四年对已认定的“江苏老字号”进行重新评审,不符合“江苏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将由江苏省商务厅撤销其“江苏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八、责任和义务
(一)“江苏老字号”企业享受省有关扶持政策。各地政府亦可根据各地实际,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对本地区的“江苏老字号”给予扶持。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利用节庆活动、展览、媒体等宣传“江苏老字号”品牌和技艺,促进其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
(三)以“江苏老字号”为基础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有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与滥用。
(四)侵犯“江苏老字号”名称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者实施针对“江苏老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发生涉及“江苏老字号”域名争议的,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江苏老字号”予以保护。
(五)对在各类经贸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侵犯“江苏老字号”专利、商标、版权的行为,由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予以处理。
(六)“江苏老字号”企业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投入,加强品牌管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江苏老字号”形象。
(七)参与“江苏老字号”认定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有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义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
(八)“江苏老字号”认定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费用或者开展赢利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