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6〕2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有效部分)》 ( 川人社发〔2017〕5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原规定了有效期的,原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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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我们起草了《四川省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施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13日
四川省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级基地、省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技能人才是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主要包括取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指国家级基地、省级基地建设项目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或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推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的国家级基地、省级基地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支持国家级基地、省级基地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和市县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及行业企业支持资金、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 国家级基地、省级基地建设项目要与经济发展密切结合,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需要,主要围绕振兴产业、新兴战略性产业、四川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开展项目实施。
第四条 国家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原则上是我省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以及大中型企业技能培训中心。新建国家级基地应主要从省级基地和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中遴选。
省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原则上是各市(州)内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大中型企业技能培训中心以及其它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新建省级基地应主要从市(州)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中遴选。
国家级基地、省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期限均为2年。
第五条 国家级基地、省级基地的主要功能是面向社会各类在职职工、在校后备技能人才及其他有职业技能提升愿望的劳动者开展技能研修、技能提升培训活动,培养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同时承担高技能人才的考核与评价、职业技能竞赛、课程研发、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务。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级、省级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管理能力
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单位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
(二)培训能力
申报国家级基地的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能满足年培训10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的需要;具有与3-5个经济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实训装备;面向企业、学校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培训规模不少于3000人,其中高级工以上培训占20%以上。
申报省级基地的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能满足年培训5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的需要;具有与3-5个经济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实训装备;面向企业、学校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培训规模不少于1500人,其中高级工以上培训占20%以上。
(三)师资队伍
建立了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重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为1:16-1:20;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的45%以上。院校类申报单位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校企合作
与5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有5个以上专业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培训实习方案,并与合作企业共建了培训实习基地,聘请企业高级技师、技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建设规划,确定年度项目建设控制数并印发通知,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对国家级基地、省级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评审:
(一)项目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申请,或向相关省级主管部门申请,并向其递交申报材料。
(二)市(州)或省级部门初审推荐。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或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条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负责,将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申报资料函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包括:
1.市(州)或省级部门初审推荐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情况报告,包括申报及初审情况、所推荐候选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情况等。
2.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国家级(或四川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
(2)《国家级(或四川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3)《×××(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名称)国家级(或四川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名称)国家级(或四川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等。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将取消申报资格。
(三)项目评审。
1.评审原则。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按照“条件优先、服务产业、合理布局、适当倾斜”的思路开展评审工作。优先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成绩突出的项目申报单位,特别是培养成效显著的技工院校;优先支持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适当向产业集中、经济发达、高技能人才需求量大的地区倾斜;适当向“四大片区”和无相应项目的地区倾斜。
2.组建评审专家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纪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根据申报情况,从技能人才工作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选的方式遴选职业培训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并确保所有评审组成员均不来自项目申报单位。
3.综合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组对推荐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经审查资料、讨论酝酿后,实名投票表决,以得票数过半为基准,按照得票高低顺序确定“国家级(或四川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建议名单。若建议名单数低于申报通知的控制数,应遵从“宁缺毋滥”原则,以建议数为准。其中,省级基地未使用名额自动计入下一年度申报名额累计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纪检工作人员全程进行监督。
(四)社会公示。项目建议名单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其门户网站首页“公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公布名单。项目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务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行文,向社会公布新建国家级(或四川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名单,并按要求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八条 在中央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对新评定的国家级基地建设项目给予每个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在省级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对新评定的省级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给予每个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建设项目实施后,以5年为一周期,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检查评估,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安全、培训能力强、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项目单位,中央和省财政可继续给予经费支持。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的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职业培训管理人员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业务培训等活动,优先安排培训基地的相关人员参加。
第四章 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级基地项目建设单位3-5个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工种)建设所需技能研修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科研活动及其他培训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省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省级基地项目建设单位按申报方案购置实训设备、完善培训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方面的支出。
市县政府或行业、企业配套及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可用于师资培训、课程及教材开发等软件建设方面的支出。
所有项目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单位职工的差旅费、劳务费、津贴奖金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要做好以下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严格实行项目管理,落实本单位进行项目申报时制定的《国家级(或四川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定,严格管理项目建设资金,做到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的,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建设资金严格按照项目单位申报的《国家级(或四川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中预算安排或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变更后的用途使用。
(二)地方政府或行业、企业配套支持资金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并规范使用。
(三)项目单位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五章 项目产出
第十二条 国家级、省级基地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一)构建完备的培训体系。国家级、省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两年后,从培训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和能力评价等方面,构建成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
(二)形成规模化培训示范效应。通过实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增强规模化、系统化、个性化培训高技能人才的能力。国家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两年后,高技能人才年培训能力不少于1500人。省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两年后,高技能人才年培训能力不少于1000人。
(三)总结技能人才培养规律。总结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基本规律和科学方法,提炼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的经验和做法,并形成总结报告,为基地建设和规范化、系统化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科学依据。
(四)省级基地建设项目建立了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社会评价机制。培训后,校企合作的用人单位满意率与学员满意率均达85%以上。
第十三条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或相关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级基地、省级基地建设项目单位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健全考核、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对国家级基地、省级基地的建设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对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国家级基地、省级基地实施期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组织专家按照有关考核标准及细则,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考核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考核时应提供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组视情给予项目单位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期满经再次考核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国家级基地、省级基地资格,并追回全部中央或省财政补助资金。对考核成绩优秀的省级基地,将优先纳入国家级基地推荐范畴。
考核验收结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发文公布,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级基地、省级基地每年12月31日前要将当年工作开展情况及第二年工作计划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并抄送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及细则。
第十七条 国家级基地、省级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