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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台政发〔2014〕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预防和减少渔船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切实维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针对我市当前渔船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切实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渔船安全责任落实

(一)落实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渔业船舶的所有人(船东)、经营人是渔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渔业船舶、船员及设施的合法性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渔业船舶的船长是渔船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渔业船舶的航行生产及船员安全负直接责任。建立完善渔船股东随船作业与政府补助挂钩工作制度,鼓励渔船股东随船作业并担任安全员,切实落实渔船股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严格船东船长责任追究。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做好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渔业船舶违反《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渔船船东、船长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责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并扣减调查期间相应的渔业油价补贴。

(三)完善渔船基层管理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组织机构,在渔业公司(村、合作社)配置专职安全管理员,切实解决安全管理人员少、能力弱和经费短缺等问题。鼓励渔船加入渔业基层管理组织,引导渔船公司化经营、法人化管理。完善渔业公司(村、合作社)考核奖励制度,强化抓好安全管理的责任意识。积极引导渔业公司(村、合作社)兼并、整合,促进规范化、规模化经营。

二、加强渔船安全隐患治理

(四)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按省委、省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4〕19号)精神,依法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在2017年前全面完成涉渔“三无”船舶取缔任务。

(五)加强“船证不符”渔船的治理。全面整治擅自套用原船证书制造或购置渔船、擅自变更渔船主尺度、擅自更换主机扩大主机功率、擅自改变作业方式等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船证不符”的行为,在2015年5月31日前完成整治任务。其中套用原船证书制造或购置渔船,必须拆解原船,原船确已难以找回的,提供相关证明,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拆解与原船相近的替代渔船。实船主机功率与证书功率不符的,采取更换主机、“休渔减捕”、补齐功率缺口等方式处置。对因历史原因造成“船证不符”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研究,在查清原因的情况下,另行处理。

(六)加强涉氨渔业冷藏船的治理。严格按照《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载人员控制船员人数,采用氨报警系统等科技手段加强涉氨渔船安全预警工作。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责令船东限期整改并消除安全隐患,在重大安全隐患消除前,渔船检验部门应收回船检证书或不得签发检验证书。加大涉氨渔业冷藏船的执法检查力度,实行航次签证。

(七)加强异地挂靠渔运船的治理。开展渔运船专项整治,依法全面注销已卖往市外的渔运船,协调清理县(市、区)间互相挂靠的渔运船,治理渔运船无序挂靠的乱象,按船籍港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渔业辅助船管理,依据当前的渔业资源情况和渔运船与捕捞船合适配比,严格控制渔运船总量,实行拆一造一,鼓励拆小并大,建立健全渔运船管理长效机制。

三、加强渔业船员管理

(八)加强普通船员专业技能培训。依据海洋捕捞从业人员资格准入要求,积极将普通船员的培训纳入“农民阳光工程培训计划”,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着重加强海上岗位技能和求生、救生能力的培训,确保普通船员持安全专业训练合格证上岗。探索建立普通船员劳务市场,尝试普通船员劳务派遣制度。

(九)落实渔业船员配员标准和职责。按照《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做到人证相符。严格落实渔业船员的在船工作期间的职责。探索建立渔业互保雇主责任险实名保险制度,渔业船舶船东或经营人应为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渔业船员基本信息档案及变更情况应及时报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鼓励向渔业互保机构报备,以切实掌握渔业船舶水上工作的船员动态情况。

四、加强监管机制和能力建设

(十)加强渔业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理顺渔业安全监管职能和监管体系,强化渔业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增强执法能力,努力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渔业安全管理队伍。完善市、县两级渔船安全救助体系,切实履行海上渔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突发海洋灾害防御、安全信息系统监管等行政管理职能。加强乡镇渔业安全监管力量建设,提高一线渔业安全管理指挥和综合协调能力。

(十一)完善渔业安全管理基础设施。结合标准渔港建设,有重点分期分批建设渔船进出港签证站。二级及以上渔港应建设签证用房,设立签证站。加大扣船所建设力度,统筹谋划临海红脚岩、路桥金清渔港等扣船所建设,确保渔政执法顺利进行。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在渔港内划设适当区域,逐步推进渔船定点检验。加快推进市本级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基地建设,显著提升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能力。

(十二)健全渔业安全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渔船和船长违法违规扣分制度,渔船扣分情况按有关规定与渔业油价补贴等政府补助挂钩。通过权力下放、服务前移、以奖代补等有效手段,加大政策调控力度,提高监管效率。探索建立渔船平安日记制度,渔船应按规定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整改,如实填写平安日记备查。积极争取对平安示范渔船和百佳船长所在的渔船给予优惠的保险费率缴纳保费,激励船东船长切实抓好渔业安全生产。完善渔船进出港签证和安全检查制度,重点把好渔船安全分类管理中的“C”类渔船(帆张网渔船、蟹笼船、渔运船和涉氨渔业冷藏船等高危渔船)的签证关,实行航次签证;重点检查核实职务船员证书适任配备、安全救生设备配备和规范安装,及时掌握渔船技术状况和航行动态,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渔船始终处于安全适航状态。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

(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积极争取法院、检察院、海警的支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工作互动,进一步理顺涉渔刑事案件司法移送机制。市政府成立打击非法造船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政法、信访、经信、公安、安监、海洋与渔业、市场监管、海事、港航、电力、人民银行、边防等市级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加强协调,明确职责,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顺利推进。设立非法造船举报奖励制度,将非法造船管控纳入乡镇(街道)平安考核,将沿河的非法造船监管纳入“五水共治”的基层河长职责范围,建立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新建(改)造行为的防控机制,实施非法新建(改)造渔船厂、点定期巡查包干责任制度,将违规企业及船东纳入诚信档案。

(十四)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渔船安全生产的扶持力度,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海上安全救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安排一定的资金,解决渔港管理和维护、渔业公司(村、合作社)专职安全管理员配置所需经费;对推广渔船配备卫星电话、机舱视频监控设备及机舱防爆仪的,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引导、鼓励并督促渔船所有人加大安全隐患治理投入,积极探索和建立稳定、多元的渔业安全投入机制。

(十五)建立奖惩机制。各级人事部门要研究制订对渔业安全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晋升等方面的政策,进一步调动渔业安全监管队伍的积极性。研究出台渔业安全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监管人员的监管工作职责,确保安全监管人员的过错责任追究有章可循,稳定安全监管队伍。

(十六)开展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渔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平安渔业示范乡镇”、“渔业安全管理规范村(公司)”创建活动,营造全社会特别是渔区干部群众关心、支持并自觉参与渔业安全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6日
来源:台州市文旅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