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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深府办〔2014〕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17〕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试行)》《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5日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3〕9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坚持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改革方向,进一步拓展购买服务范围和放开市场准入,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实施目标

  继续发挥经济特区的引领示范作用,打造政府购买服务的“深圳标准”,建立市、区统一高效的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制定更加科学的购买目录,更加规范的购买标准,更加优化的购买流程,实现以更低的服务成本、更高的资金效益向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到2020年形成政府购买服务的“深圳品牌”。

  三、总体要求

  (一)政府主导。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科学合理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力度,有序引导、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二)以事定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坚持费随事转,养事不养人,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确定购买服务经费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购买服务与编制核减挂钩,与事业单位改革有效衔接,避免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的现象。

  (三)竞争择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放开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能平等参与竞争。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选择承接主体,提升公共服务的效能。

  (四)公开透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购买服务全过程公开透明。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向社会公开,各职能部门购买服务的具体项目向社会公开,承接主体名单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向社会公开。

  (五)注重实效。从严管理,精打细算,加强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价,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项目,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切实满足社会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六)持续发展。立足深圳实际,按照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的要求,准确把握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要求和公共服务的实际需求,充分考虑社会承接能力,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四、购买主体

  (一)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及群团组织等;

  (二)行政执法机构;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五、承接主体

  (一)承接主体包括:

  1.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2.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成立的商事主体;

  3.依法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的机构。

  (二)承接主体的基本条件包括:

  1.独立法人,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2.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备;

  3.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4.依法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险;

  5.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参加购买活动前三年内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6.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等要求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但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的要求,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六、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的专业性辅助性服务两类。

  (一)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事项:主要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残疾人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公共交通、城市管理、水务保障、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区事务、科技服务、其他公益服务等。

  (二)政府履职所需的专业性辅助性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技术服务、金融保险、法律服务、规划设计、工程服务、预警监测、检验检疫、咨询论证、课题研究、项目评审、就业辅助、交流合作、评估服务、会计审计、绩效评价辅助、考试培训、公开电话接听服务、调查统计、年审年检、会议展览、宣传策划、执法辅助、后勤辅助等。

  七、购买服务目录和负面清单

  为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具体事项,编制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和负面清单。

  (一)购买服务目录。

  1.目录的编制原则。

  ——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目录的编制应在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基础上,与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相衔接,防止政府大包大揽。

  ——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购买事项应属于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承接主体能够承担的项目。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断提升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综合效益。购买事项应在经济上和技术上可行,购买成本应低于政府直接提供成本,购买事项的费用和效益应便于衡量和评价。

  ——有利于建立充分竞争的交易机制。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商事主体和机构平等参与公共服务的提供,实现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和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

  2.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为指导性目录,目录内事项在部门预算安排经费的前提下可实施购买服务。目录外不属于负面清单且确需购买的事项,在部门预算经费不增加的情况下,各单位也可自行探索购买服务。

  3.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市财政、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购买主体,加强对购买服务目录的跟踪和评估,经评估确属不适合购买服务的事项,从购买服务目录中删除。对各单位自行探索的购买服务项目,经评估条件成熟的,纳入购买服务目录。

  (二)负面清单。

  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包括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履职服务事项,政府提供服务效益明显高于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等。列入负面清单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八、预算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考虑。购买主体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本单位工作实际,参照购买服务目录和负面清单,优先选择条件成熟的项目,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项目预算,并严格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

  九、购买标准

  (一)购买主体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实际需要及工作目标,综合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社会保障规定、费用成本和财政支付能力等因素,根据厉行节约的原则科学测算,提出购买服务的价格标准和数量标准,在此基础上合理申报预算需求。

  (二)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购买主体和集中采购机构,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做好成本效益分析,逐步建立健全购买服务支出标准体系,提高购买服务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十、购买机制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主要包括采购、租赁、委托、承包、特许经营、战略合作、公共私营合作制(PPP模式),以及资助、补贴或补助、贴息等,原则上应采取公开透明的竞争性购买机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购买服务项目,应遵循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针对服务项目的不同情况,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制度与合同类型,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简化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程序,在规范操作的同时,确保各环节的顺畅高效,维护服务提供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或具有特殊性暂时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购买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自行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健全交易规则,将项目竞争及评比遴选等操作实施环节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管理,条件成熟后,再全过程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实施购买。

  (四)采取资助、补贴或补助、贴息等方式的购买服务项目,按照我市专项资金或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实施。购买主体应遵循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则,事先公布方案和标准,建立健全规范的审核验收及评价公示等制度,并视情况在资金发放中逐步引入公开透明的竞争性分配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十一、购买程序

  (一)项目申报。购买主体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工作需要,确定购买服务的项目,按照预算编报的时间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报和预算申请。

  (二)预算编报。财政部门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对申报的购买服务项目和预算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批复购买主体执行。

  (三)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项目外,购买服务实施前,购买主体应在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告项目名称、服务标准和要求、购买预算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购买服务结果产生5个工作日内,购买主体应公告征集筛选情况、竞争及评比遴选情况、承接主体、成交金额、服务内容和承诺等信息。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上述公告主体和公告时间等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挥集中采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等专业优势,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内容和标准等,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集中采购、自行采购或竞争性分配等购买机制确定承接主体。

  (五)签订合同。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购买主体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合同签订、合同备案等相关程序。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按质完成服务任务。

  (六)支付经费。购买主体应根据购买服务合同确立的付费方式和时间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确保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

  (七)过程监管。购买主体应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全过程跟踪监管,重点围绕购买服务合同目标有序开展执行监控,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就承接主体不能按期按质履行合同或发生紧急事件制订应急方案,确保服务项目预定目标的实现。

  (八)成果验收。购买服务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在1个月内组织对服务成果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承接主体不能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能按时保质完成服务任务,或不配合整改的,按照合同违约条款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将履约情况与参与后续项目资格条件挂钩。

  十二、绩效评价

  (一)绩效评价范围包括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主体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要按照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强调结果导向,加强成本效益分析,切实控制降低公共成本,节约社会资源。

  (二)购买主体应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编报绩效目标,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一项重要评价指标,坚持过程评审与结果评审相结合、短期效果与长远效果评审相结合、社会效益评审与经济效益评审相结合,力求评审工作全面、客观、科学。

  (三)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指导,根据需要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评价和再评价。逐步引入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综合绩效考评,形成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参与的综合性评审机制。

  (四)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应在形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

  十三、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资金安排、购买方式、履约监管、绩效评价等配套制度和操作指引,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购买服务目录并负责目录的动态调整,做好目录实施的跟踪评估及监督检查,指导购买主体开展购买服务工作。

  (二)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编制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明确政府职能界限,根据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对购买服务目录提出调整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购买服务目录的跟踪和评估,并对政府部门购买服务后职能调整和编制核减提出具体意见。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时,做好与购买服务计划的协调衔接。

  (四)市民政部门负责培育作为承接主体的各类社会组织,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条件,参与对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

  (五)购买主体是公共服务供给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完善购买服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抄送市财政委,按购买程序的规定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六)承接主体是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应按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健全财务报告制度,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七)市监察、审计部门负责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参与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市宣传部门及相关媒体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进行广泛宣传,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九)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工作。

  十四、其他事项

  (一)各区(新区)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另行制定实施办法,并抄送市财政委。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市财政委负责解释。


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试行)

一级目录(2类) 

二级目录(40款) 

三级目录(240项) 

备注说明 

A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事项(111项) 

A01公共教育类 

A0101公共教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 

校园物业保洁、绿化服务、安保服务以及教育教学电器设备(网络)等硬件的维护保养;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工作等。 

A0102部分学前教育学位 

幼儿园长期从教津贴,在园儿童健康成长补贴等。 

A0103部分义务教育学位 

民办中小学免学费政府补贴,民办中小学长期从教津贴等。 

A0104部分中等职业教育学位 

民办中职(技工)学校免学费(助学金)政府补贴等。 

A0105职业院校学生到企业实训实习 

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院校学生到企业实训实习政府补贴企业经费等。 

A0106部分社区教育 

开发社区教育课程、社区教育师资等。 

A0107残障儿童、少年等特殊群体教育 

“流动儿童公益学习计划”等。 

A0108非教育教学时段管理 

  

A0109中小学学生健康体质监测 

  

A0110特殊专业教学技能型人才聘请 

特殊专业教学(如艺术学校、体育运动学校)聘请技能型人才承担教学任务等。 

A0199政府委托的其他教育服务 

  

A02劳动就业类 

A0201政府组织的就业、创业培训 

  

A0202创业项目征集、推广 

  

A0203就业创业专项活动 

展位搭建,岗位信息采集等。 

A0204全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A0299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技能培训专项服务,职业培训补贴受理,资料核实和实施等。 

A03医疗卫生类 

A0301政府组织的群众健康检查服务 

  

A0302公共医疗卫生知识普及与推广 

  

A0303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辅助性工作 

  

A0304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医疗服务 

家庭医生服务等。 

A0305妇女和儿童健康服务 

  

A0306老年人慢性病康复 

  

A0307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A0308公益性戒毒康复 

  

A0309民营医院床位 

  

A0310育龄人群技术指导咨询 

  

A0399政府委托的其他卫生和计生服务 

传染病的报送及处理,药品和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代储卫生应急储存物资管理,卫生社会组织机构提供的行业性服务,卫生计生宣教指导等。 

A04养老服务类 

A0401公益性养老服务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A0499政府委托的其他养老服务 

  

A05社会救助类 

A0501社会救助的组织与实施等辅助性工作 

医疗救助,心理咨询,群众转移安置,救助款物管理等。 

A0502社会救助对象的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工作 

  

A0503公办救助机构监管辅助性工作 

  

A0504政府组织的群众性应急救助培训 

  

A0505救灾临时避难场所的评估 

  

A05社会救助类 

A0506救灾物资储备、管理 

  

A0507社会捐助服务 

捐助站的辅助服务等。 

A0599政府委托的其他社会救助服务 

  

A06社会福利类 

A0601社会福利项目组织实施 

  

A0602公办社会福利设施管理与维护 

  

A0603社会福利对象信息收集与动态管理辅助性工作 

  

A0699政府委托的其他社会福利服务 

  

A07残疾人服务类 

A0701残疾人就业服务 

“残疾人社会企业孵化模式”等。 

A0702残疾人文化服务 

  

A0703残疾人康复项目组织实施 

  

A0704公益性助残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A0799政府委托的其他助残服务 

  

A08住房保障类 

A0801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 

由市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向市场租赁或购买合适房源,配租给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 

A0802保障性住房信息征集与发布等辅助性工作 

保障性住房信息含项目信息、房源信息等。 

A0803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服务 

  

A0899政府委托的其他住房保障服务 

包括市或区住房保障部门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服务、运营管理服务,保障性住房的调查、统计、分析服务,保障性住房收购、房源验收、规划设计、项目巡查,安居型商品房价格评估、安居型商品房符合性验收等。 

A09文化体育类 

A0901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A0902公共体育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A0903公益性文体演出 

  

A0904公益文化及艺术创作 

  

A0905群众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A09文化体育类 

A0906公共体育运动竞赛组织与实施 

由体育运动协会承办单项公共体育活动。 

A0907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由体育运动协会承办单项群众体育活动。 

A0908国民体质测试 

  

A0909旅游公共服务 

主要指游客咨询公共服务。 

A0910社会体育指导服务 

由市、区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等。 

A0911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A0999政府委托的其他文化体育旅游服务 

  

A10公共交通类 

A1001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公交补贴等。 

A1002公共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 

  

A1003政府委托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服务 

  

A1004交通环境评价服务 

  

A1099政府委托的其他交通运输服务 

  

A11城市管理类 

A1101市政公共设施维护服务 

路灯管理,公厕管理等。 

A1102园林绿化管理服务 

  

A1103城市市容管理服务 

“深圳友爱环卫工人之家”等项目。 

A1104全市门牌号码编制设置 

全市门牌号编制及维护。 

A1199城市管理的其他服务 

  

A12水务保障类 

A1201水务工程设施建设与维护 

河道、堤防、泵站、水闸等防洪排涝设施,水库、供引水工程等水源工程设施,水污染治理、水环境建设工程设施,排水管网与设施等。 

A1202水务行业管理与技术服务 

水资源管理和供水保障、河道和堤防管理、水污染治理、水土保持、排水管理、节约用水、大坝水闸安全监管、水务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水质检测、水务法规与科技、水务咨询与统计、水务规划设计、水务行业绩效及工程稽查等。 

A1203三防应急业务 

三防应急抢险、安全反恐等。 

A13环境保护类 

A1301污染治理辅助性工作 

水、空气、噪音、危险废物污染治理辅助性工作。 

A1302突发环境事件(污染事故)预防、处置和调查处理辅助性工作 

  

A130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调查及分析辅助性工作 

  

A1304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保辅助性工作 

  

A1305环境污染调查辅助性工作 

  

A1306生态环境破坏事件损害鉴定调查辅助性工作 

  

A1307气象灾害调查 

包括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风险评估等。 

A1308环境质量信息收集及分析 

  

A1399政府委托的其他环境保护辅助性工作 

  

A14食品药品安全类 

A1401食品药品、农产品检测及风险预警监测 

日常监督抽样检测、风险检测、相关产品检测、对社会舆情关注热点及具有潜在安全风险产品进行检测与风险评估等。 

A1402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宣传及食品从业人员培训 

  

A1403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管理辅助性工作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等。 

A1499政府委托的其他食品药品安全服务 

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食品安全潜规则调查、食品安全系统维护、食品安全示范工程等。 

A15社区事务类 

A1501外来人口管理、社区调查等社区事务组织与实施 

  

A1502社区康复 

  

A1503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和服务 

  

A1504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教育与服务 

辅助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社区服务及其他帮助服务。 

A1505安置帮教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辅助进行职业技能、就业、心理咨询等指导。 

A15社区事务类 

A1506社工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A1507社工人才的培养 

  

A1508未成年人群体社会帮教工作 

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群体的社会帮教工作。 

A1599政府委托的其他社区服务 

  

A16科技服务类 

A1601科技成果推广 

  

A1602政府组织的科研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A1603基础性科学技术研究、咨询、信息检索和成果转化 

  

A1604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 

  

A1605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 

  

A1606引进应用新工业运行指数体系 

  

A1607受理和上报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和使用采标标志申请 

企业标准备案监督管理经费等。 

A1608创新创业大赛 

  

A1609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估 

  

A1699政府委托的其他科技服务 

  

A17其他公益服务类 

A1701公益服务的组织实施辅助性工作 

  

A1702公益项目的策划和组织 

  

A1703志愿者组织的培育 

  

A1799政府委托的其他公益服务 

  

B政府履职所需的专业性辅助性服务事项(129) 

  

B01技术服务类 

B0101软件开发服务 

含管理信息系统开发服务等。 

B0102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B0103非涉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 

第三方软件使用授权服务等。 

B0104数据加工处理服务 

  

B0105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 

  

B0106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运维技术咨询服务等。 

B0107政府部门网站技术平台更新维护 

政务信息公开辅助性服务等。 

B0108信息安全技术服务 

信息安全核心管理工作不得向社会购买之外,其他信息安全技术服务可以向社会购买。 

B0109办公自动化设备维护服务 

  

B0110气象装备与辅助性设施维护 

保障系列应急气象装备如移动气象监测车、气象会商设施等随时处于可用状态。 

B0199政府委托的其他技术服务 

  

B02金融保险类 

B0201集中支付等银行代理服务 

  

B0202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等担保服务 

  

B0203政府资产等保险服务 

  

B0204社保经办服务 

通过邮政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各类社保经办服务。 

B0299政府委托的其他相关金融保险等服务 

  

B03法律服务类 

B0301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代理法律服务 

  

B0302法律顾问服务 

不包括政府专职法律顾问。 

B0303法律咨询服务 

  

B0304非诉讼法律代理服务(含文书和证明) 

  

B0305行政调解辅助性工作 

  

B0306公证服务 

  

B0399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服务 

包括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等。 

B04规划设计类 

B0401城市总体规划设计 

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区域合作发展规划等。 

B0402市政规划设计 

  

B0403公共工程规划设计 

  

B0404专项性规划编制和研究 

涉及土地利用性质和城市空间布局的总规层面的专项规划、明确专项设施在地区的空间布局和资源配置的地区性专项规划、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研究等。 

B0499政府委托的其他规划设计 

城市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详细蓝图等。 

B05工程服务类 

B0501公共工程可行性研究 

  

B0502公共工程安全监管 

  

B0503公共工程的概(预)、结(决)算审核 

  

B0504建设工程质量、环境影响等评价 

  

B0599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工程管理 

工程项目前期设计技术审查服务。 

B06预警监测类 

B0601自然环境监测辅助性工作 

  

B0602经济运行预警监测辅助性工作 

  

B0603公共卫生预警监测辅助性工作 

  

B0604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农作物病虫监测预警与防控辅助性工作 

  

B0605广告监测辅助性工作 

  

B0606建设工程安全监测预警 

  

B0699政府委托的其他预警监测辅助性工作 

重点区域(市场)打假监测、重点违法行为预警监测和调查、市场监管信息监测分析服务等。 

B07检验检疫类 

B0701强制检验辅助性工作 

风险监测,车用燃油监管,产品质量专项抽查,工程材料监督抽检等。 

B0702强制性卫生检疫辅助性工作 

  

B0703区域性防范疫情开展的动植物检疫辅助性工作 

  

B0704强制性动植物检疫辅助性工作 

  

B0799政府委托的其他检验、检疫、检测辅助性工作 

  

B08咨询论证类 

B0801立法咨询论证 

人大立法调研、起草等。 

B0802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和风险评估 

  

B0803专业技术类咨询论证 

资产技术鉴证等。 

B0899政府委托的其他咨询论证 

  

B09课题研究类 

B0901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课题研究 

  

B0902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环保、文化等方面专项课题研究 

  

B0903行业规划研究、编制辅助性工作 

  

B0904行业准入技术标准制定辅助性工作 

  

B0905行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维护 

  

B0999政府委托的其他课题或研究事项 

  

B10项目评审类 

B1001重大项目第三方评审 

  

B1002政府性资金申请的专家评审 

  

B1003政府设立奖项的评定 

  

B1004职业资格证书的评审及制作工作 

安全管理类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等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的评审及制作等。 

B1005公共项目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专家评审 

  

B1006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组织实施 

  

B1099政府委托的其他项目评审服务 

  

B11就业辅助类 

B1101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 

了解小额担保贷款贷后情况,并分析评估。 

B1102创业孵化跟踪服务 

  

B11就业辅助类 

B1103技能培训机构(项目)第三方监督 

  

B1104技能培训机构(项目)评估 

机构等级评估、机构安全评估等。 

B1105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相关配套服务 

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专窗运行辅助和保障,高技能人才评选推荐等。 

B1106公益性人才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承办人才高交会等;负责招展、布展、宣传、举办论坛等事项。 

B1199其他就业辅助类服务 

承办市级技能竞赛和带队参加省级、国家级或国际竞赛,国家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工种等级及专项职业能力题库的开发和评审等。 

B12交流合作类 

B1201政府组织的公共医疗卫生交流合作 

  

B1202政府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B1203政府组织的文化旅游交流合作与推广 

  

B1299政府组织的其他交流合作 

  

B13评估服务类 

B1301行业发展评估 

  

B130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影响评估 

  

B1303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污染事件影响评估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B13评估服务类 

B1304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重大民生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等项目评估 

  

B1305政府按照规定委托的资产评估 

资产拍卖、转让等处置行为。 

B1306 行业质量评估服务 

  

B1307行业安全评估 

  

B1399政府委托的其他评估服务 

科技报告评估等。 

B14会计审计服务类 

B1401部门预算、决算数据汇总和合规性审核辅助性工作 

  

B1402财政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合规性审核、事后监督和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B1403财政监督检查辅助性工作 

  

B1404人大专项监督检查辅助性工作 

  

B1405重大事项第三方审计服务 

  

B1406部分一般政府审计项目协审工作 

  

B1499政府委托的其他会计审计服务 

  

B15绩效评价辅助类 

B1501政策实施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B1502行政效能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B1503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B1599政府委托的其他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科技项目绩效评估等。 

B16考试培训类 

B1601考试报名的受理、资料审查和考务具体实施 

考试报名材料的受理,有关资料的审查,以及考务工作的具体实施等,含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等。 

B1602政府组织的行业培训 

素质及能力提升等培训。 

B1603公职人员培训项目组织实施辅助服务 

干部自选培训、在线学习平台维护及课件购买等项目。不含主体班培训。 

B1699政府委托的其他考试培训 

  

B17公开电话接听服务类 

B1701市政府12345公开电话接听服务 

  

B1702各部门业务公开电话接听服务 

市场监管委12315、公安局110、城管局12319电话等。 

B18调查统计类 

B1801部分经济社会与发展情况调查与分析研究 

常规调查等。 

B1802行业统计指标制度研究及制订 

  

B1803行业、市场调查与分析研究 

包括行业服务质量调查、重点行业数据采集分析等。 

B1804经济、人口、农业普查与分析研究 

  

B1899政府委托的其他调查统计事项 

  

B19年审年检类 

B190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B1902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年审 

  

B190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延续、变更、年检 

  

B1904交通运输行业车辆年度审验工作 

  

B1905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车辆复检 

  

B20会议展览类 

B2001会议、经贸、展览活动组织策划等辅助性工作 

  

B2002展览活动组展设计和实施等辅助性工作 

  

B2003经贸活动项目对接、汇总和跟踪等辅助性工作 

  

B2004会场布置、人员接送等辅助性工作 

  

B2099政府委托的其他会议、经贸、展览辅助性工作 

接待、交通、签证等辅助工作。 

B21宣传策划类 

B2101公共宣传、公益性宣传组织策划 

  

B2102公益广告宣传组织策划 

  

B2103新闻媒体专项专题宣传策划 

  

B2199政府委托的其他宣传策划 

重大改革和法制教育宣传等。 

B22执法辅助类 

B2201罚没物品销毁服务 

  

B2202查获海上涉嫌走私无主船舶和货物仓储(保管)服务 

  

B2203查获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仓储(保管)、运输服务 

  

B2204技术执法等执法专业化辅助性工作 

技术执法设备选配使用,样品检验检测,参数比对,流程编写以及后续的技术支持等。 

B23后勤辅助类 

B2301政府物业保洁、绿化服务 

  

B2302政府物业安全保卫服务 

  

B2303印刷出版服务 

  

B2304邮政投递服务 

  

B2305票务代理服务 

  

B2306翻译服务 

一般性团组或政府工作报告等文稿翻译。重要外宾、市领导外事活动和涉密活动的翻译除外。 

B2307档案整理服务 

档案扫描、装订、整理、校对、移交等。 

B2399其他后勤服务 

  

B18调查统计类 

B1801部分经济社会与发展情况调查与分析研究 

常规调查等。 

B1802行业统计指标制度研究及制订 

  

B1803行业、市场调查与分析研究 

包括行业服务质量调查、重点行业数据采集分析等。 

B1804经济、人口、农业普查与分析研究 

  

B1899政府委托的其他调查统计事项 

  

B19年审年检类 

B190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B1902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年审 

  

B190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延续、变更、年检 

  

B1904交通运输行业车辆年度审验工作 

  

B1905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车辆复检 

  

B20会议展览类 

B2001会议、经贸、展览活动组织策划等辅助性工作 

  

B2002展览活动组展设计和实施等辅助性工作 

  

B2003经贸活动项目对接、汇总和跟踪等辅助性工作 

  

B2004会场布置、人员接送等辅助性工作 

  

B2099政府委托的其他会议、经贸、展览辅助性工作 

接待、交通、签证等辅助工作。 

B21宣传策划类 

B2101公共宣传、公益性宣传组织策划 

  

B2102公益广告宣传组织策划 

  

B2103新闻媒体专项专题宣传策划 

  

B2199政府委托的其他宣传策划 

重大改革和法制教育宣传等。 

B22执法辅助类 

B2201罚没物品销毁服务 

  

B2202查获海上涉嫌走私无主船舶和货物仓储(保管)服务 

  

B2203查获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仓储(保管)、运输服务 

  

B2204技术执法等执法专业化辅助性工作 

技术执法设备选配使用,样品检验检测,参数比对,流程编写以及后续的技术支持等。 

B23后勤辅助类 

B2301政府物业保洁、绿化服务 

  

B2302政府物业安全保卫服务 

  

B2303印刷出版服务 

  

B2304邮政投递服务 

  

B2305票务代理服务 

  

B2306翻译服务 

一般性团组或政府工作报告等文稿翻译。重要外宾、市领导外事活动和涉密活动的翻译除外。 

B2307档案整理服务 

档案扫描、装订、整理、校对、移交等。 

B2399其他后勤服务 

  

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试行)

门类 

具体事项 

备注说明 

A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A01市机构编制、法制部门清理政府部门职权过程中已取消的事项 

在明晰政府职能边界基础上,确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转变政府职能,防止政府“大包大揽”。 

A02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精神,今后将取消的职权事项 

A03其他未纳入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事项 

B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履职服务事项 

B01国家安全(见附注,下同) 

1.根据职能属性以及权责清单,实施主体必须为政府部门,应由政府部门直接提供,切实全面正确履职,防止推向市场“卸包袱”。 

2.其中属于支撑或辅助政府履职的服务事项,可向社会购买服务,详见《购买服务目录》中的“政府履职所需的专业性辅助性服务事项”。 

B02保密事项 

B03司法审判 

B04行政决策 

B05行政许可 

B06行政处罚 

B07行政征收 

B08行政给付 

B09行政检查 

B10行政确认 

B11行政裁决 

B12行政复议 

B13行政强制 

B99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得购买的事项 

C政府提供服务效益明显高于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 

C01政府提供行政成本显著低于市场提供 

服务效应评价参照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有关规定,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C02政府提供效率明显高于市场提供 

C03政府提供社会效应明显好于市场提供 

附注:

 1.本负面清单应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一并使用,目录外不属于负面清单的事项需要购买服务的,由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审环节把关。

  2.B01-B13、B99项解析如下:

  B01国家安全。涉及国家主权利益,维护国家生存与发展所必须的保障,包括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相关的国家政权、社会制度和国家机关的安全。

  B02保密事项。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如涉密部门的保密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按照《深圳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授权管理工作应由本单位在编人员承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不得外包;其他信息安全技术服务可以向社会购买),纪委监察部门的案件办理等。

  B03司法审判。各级人民法院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客观事实,对各类纠纷案件进行的公正裁决,包括裁定与判决。如全市各级法院的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工作。

  B04行政决策。国家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时,为了达到预定目标,依照法律法规,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处理的事务做出决定的过程。如市政府常务会议,各委、办、局主任办公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等。

  B05行政许可。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医院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城市排水许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餐饮服务许可,海域使用初审、审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房地产预售许可,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工程爆破许可等。

  B06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惩戒行为。如公安部门对违反治安秩序和交通违章的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等。

  B07行政征收。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如计划生育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等。

  B08行政给付。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如市政府发放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社会保险金等。

  B09行政检查。按照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一定范围内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能够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教育部门对教育乱收费的检查等。

  B10行政确认。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如政府部门颁发的居住证、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婚姻登记,审计鉴定等。

  B11行政裁决。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劳动争议裁决。

  B12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B13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强制拆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

  B99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得购买的事项。如《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规定,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依法必须由政府批准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发改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且不得收取鉴证费;但价格鉴证机构因自身条件所限对特殊事项无法进行价格鉴证的,委托单位收到价格鉴证机构书面告知后可以另行委托社会评估机构评估。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