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区减免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2〕1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区减免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第七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区减免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减轻城乡居民负担,进 一步推进殡葬改革,根据《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民发〔2009〕170 号) 精神,决定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实施减免。 现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免费对象
在台州市区(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以下简称市区) 死 亡并在市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同时未出现违反相关 规定办丧的,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 一)具有市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 二)在市区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市区户籍的在校学生;
( 三) 驻市区部队现役军人;
( 四) 在市区居住,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 合同 (履行期内),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 年以上的外来务工 人员;
(五)见义勇为行为受县级(含) 以上表彰、确认的在市区 的外来人员。
二、免费项目
( 一)在市区范围内死亡并使用市殡仪馆普通或小型接尸车 辆的遗体接尸费;
( 二)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的遗体火化费;
( 三) 在市殡仪馆存放 3 天(含 3 天) 以内的遗体冷藏费;
( 四)存放在市殡仪馆 1 年(含 1 年) 以内的骨灰寄存费( 限 寄存木质骨灰盒,不提供琉璃、陶瓷、玻璃等易碎容器寄存);
(五)在市殡仪馆内的抬尸费;
( 六) 停放在市殡仪馆单人停尸室或小厅的遗体停放费;
(七) 在市殡仪馆内选择 200 元(含 200 元) 以内骨灰盒 1 只(购买 200 元以上骨灰盒的不享受此项优惠)。
对超出上述免费项目标准的费用由丧户自行支付。
三、申请程序
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经办人(指亡者的直系亲属或 委托人,下同) 到乡镇街道(外来人员按居住地) 办理丧葬事宜 时提出申请,填写《台州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详 见附件 1 ),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 二)亡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
( 三) 亡者属市区城乡居民的,经办人凭医院出具的《居民 死亡医学证明书》 或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书》 或当 地村居确认的《治丧呈批表》(死亡证明) 与所在乡镇(街道) 签 订《台州市文明治丧协议书》,并凭《台州市文明治丧协议书》 第 三联和《台州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减免申请表》 到市殡仪馆办 理丧葬事宜。
( 四) 亡者属非市区城乡居民的,经办人凭《居民死亡医学 证明书》 或《非正常死亡证明书》 以及《台州市区殡葬基本服务 项目减免申请表》 到市殡仪馆办理丧葬事宜,亡者为市区全日制 学校非台州市区户籍在读学生的,经办人需同时提供学校出具的 证明和《学生证》 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 亡者为驻市区部队现役 军人的,经办人需同时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 证》 或《士兵证》 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 亡者为在市区用人单位 外来在岗人员的,经办人需同时提供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 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 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及复 印件 1 份。亡者为见义勇为行为外来人员的,经办人需同时提供 县级(含) 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见义勇为确认证明,或县级(含) 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的奖励证书、奖状等相关证明 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
(五)亡者属无名、无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确认, 需要火化的由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书。无名无主遗体所产生的 费用(接尸费、火化费、抬尸费、法医验尸尸体处理费、冷藏费、 骨灰寄存费、防腐袋费等) 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四、资金结算
( 一)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列入市、区两级年度财政预 算,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先由区级财政支付,年终市级财政 按现有财政体制比例进行补助。市殡仪馆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 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直接给予免除,超出免费标准部分费用丧户自行支付。
( 二)市殡仪馆将《台州市区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 (详见附件 2 )及相关证明材料各一式 3 份次月 10 日前送各区民 政局审核,各区财政局根据本区民政局的审核意见按月将资金直 接划拨给市殡仪馆。
五、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 一)各级殡葬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实施办法的宣传和管理 工作,引导群众树立节俭办丧、文明办丧新风尚,促进社会和谐。 如发现经办人虚报、 冒领减免费用的,或丧事办理过程中有私建 坟墓、出大殡、装棺再葬等殡葬违规行为的,按殡葬相关管理规 定处理,并一律补交所减免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 二)市殡仪馆要强化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完善各项规章 制度,加大资金管理力度。如发现殡仪馆虚报申领减免费用的, 由本级财政局责令限期清退,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三) 各级财政、公安、物价、人力社保、教育等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配合实施; 民政和财政应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对殡葬基 本服务项目免费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办法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请各县(市) 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 1. 台州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2. 台州市区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