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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青政发〔2023〕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对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青岛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28号)

二、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13号)

三、关于印发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月20日印发


《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2023-01-18发布日期2023-01-20索引号2474671477421507972编号青政发〔2023〕3号    
 
一、制定背景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清理工作部署,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情况,决定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依据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鲁司〔2020〕48号)、《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制定《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三、出台目的

通过开展清理工作,加强与上位法的衔接,维护法治的统一,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四、重要举措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决定对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政策解释部门:青岛市司法局行政立法和备案审查处

联系电话:81608726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