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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规〔202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14日
 
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拾遗物品的管理,维护遗失物权利人的权益,表彰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拾遗物品,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拾获他人遗失的财物。

  第三条 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负责全市拾遗物品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各区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设立服务窗口,设置拾遗物品保管室(柜),指定不少于两人负责拾遗物品的报失、收集、登记、保管、招领、核实认领、上缴等工作。全市各级政府应当给予经费及设施、设备保障。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拾遗物品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拾遗物品的报失、收集、登记、保管、招领、核实认领、上缴等工作。

  第四条 拾获遗失物,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街道或者公共场所拾获的财物,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当地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派出所登记、保管、核实认领;在5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由公安派出所移交所属公安(分)局。

  (二)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范围内拾获的财物,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无法确定权利人的,可以交该单位拾遗物品管理机构登记、保管、核实认领;在10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由该单位拾遗物品管理机构送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分)局。

  (三)在酒店、宾馆等旅馆业场所内拾获的财物,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无法确定权利人的,可以交该旅馆业单位拾遗物品管理机构登记、保管、核实认领;在15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由该单位拾遗物品管理机构送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分)局。

  (四)凡拾获涉密文件、资料、图纸、重要证件,军用、警用物品,违禁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拾得人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 各拾遗物品接收单位应当对拾遗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及拾获的时间、地点和拾得人联系方式详细造册、编号登记存放,并跟踪登记去向,做好拾遗物品的移交、接收、存放等管理工作。其中拾获有价证券、现金的,还应当登记种类和金额。各接收单位在接收拾得人送交的遗失物时,应当同时向拾得人开具送交遗失物的相关凭证。公安机关收到拾获现金,按规定开具《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遗失财物后,可以按下列规定查询、认领:

  (一)在街道或者公共场所遗失的,向遗失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分)局查询;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范围内遗失的,向遗失地单位及公共交通工具所属单位拾遗物品管理机构查询;在酒店、宾馆等旅馆业场所遗失的,向该旅馆业单位服务台、拾遗物品管理机构查询。经向上述单位查询后,仍未能认领遗失物的,可以向遗失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分)局查询。

  (二)遗失物已经查获并且核对属实的,可以办理认领手续。认领遗失物时,个人须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单位凭领取人有效证件和单位授权委托书领取。

  (三)委托他人代领遗失物的,应当凭权利人的委托书、权利人和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领取。

  (四)权利人领回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必要费用。

  第七条 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各区分局接到送来的拾遗物品后,可以确定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无法确定权利人的,应当公开发布招领公告,公开招领一年,逾期无人认领的,现金直接上缴同级财政;物品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拍卖、变卖的物品,依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第八条 拾遗物品如属食物或者其他容易变质腐烂物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拍卖、变卖处理,将拍卖、变卖款项妥善保存并发布招领公告。拍卖、变卖款项到期无人认领的,上缴同级财政。已经过保质期(有效期)的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物品,可以由公安机关登记造册后依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第九条 对拾金不昧或者处理拾遗物品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和表扬:

  (一)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实施奖励单位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其中,对拾获物品的,按拾获物品评估价值计算奖励金额,并于拍卖、变卖后支付奖金;对拾获现金的,按实际数额计算并支付奖金。

  (二)对从事拾遗物品处理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第十条 冒领、挪用、侵吞遗失物,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拾遗物品接收单位应当加强对拾遗物品的管理,管理拾遗物品的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12月25日至本规定施行前参照本规定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29来源来源: 广州市公安局 
  一、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15年12月25日印发实施以来,在表彰拾遗交公好人好事,弘扬拾金不昧的道德风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遗失物权利人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穗府规〔2019〕6号)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市公安局牵头对《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和表述进行修订和完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遗失物品报失、收集、登记、保管、招领、核实认领、上缴等内容,增强《管理规定》的可操作性,更好倡导拾金不昧,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管理规定》原有条文12条,无新增条文,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将“遗留”一词更改为“遗失”。在上位法《民法典》中,对遗失物品的表述使用的词语是“遗失物”,《管理规定》中应当使用与上位法一致的词语;其次,“遗留”一词的含义和“遗失”有明显的不同。《辞海》对“遗留”的解释是:“谓以前的事务或现象继续存在”,强调的是物品的一种存留的状态。而《辞海》对“遗失”的解释是:1. 丢失;丢弃;2. 遗漏;3. 失误;过失;4. 遗忘;忘记。“遗失”更强调因失误、过失、遗失而导致物品的遗落。故“遗失”一词更适合。

  (二)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一是为避免与上位法《民法典》产生冲突,根据《民法典》第一编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将《管理规定》中的“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二是依据《民法典》第二编第二分编第九章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将《管理规定》第七条中“公开招领6个月”修改为“公开招领一年”。三是依据《民法典》第二编第二分编第九章第三百一十五条,将《管理规定》第七条中的“应公开发布招领公告,公开招领一年”修改为“可以确定权利人的,应及时通知其领取;无法确定权利人的,应公开发布招领公告,公开招领一年”。

  (三)《管理规定》明确了需向拾得人开具相关凭证。根据拾遗物品实际工作情况,《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各接收单位应向拾得人开具送交遗失物品的相关凭证。当接收单位和拾得人对于遗失物发生争议、拾得人领取奖励时,均可以此为证据。

  (四)明确了拾遗物品管理归口单位。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并非所有单位均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将《管理规定》中的“治安保卫机构”修改为“拾遗物品管理机构”。

  (五)周全了遗失物在被领取前的各种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二编第二分编第九章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的情形中包含“灭失”的情形,所以《管理规定》中增加“灭失”的情形。

  (六)增加对遗失物变卖的处理方式,提升遗失物管理效能。根据遗失物实际工作情况,采纳各单位意见和建议,增加对遗失物变卖的处理方式,将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的“拍卖”修改为“拍卖、变卖”。为依法依规处理遗失物,提升遗失物管理效能,将“已过保质期食品和其他易变质腐烂物品,药品、化妆品等个人卫生用品,以及明显无使用价值的物品等可以由拾遗物品接收单位自行妥善处理”修改为“已过保质期(有效期)的食品、化妆品、药品等物品可以由公安机关登记造册依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七)严格文字把关,规范词句表述。一是删除《管理规定》第三条“我市处理拾遗物品的主管部门设在市公安局”表述。二是将第五条中的“给拾得人开具送交遗失物的相关凭证”修改为“向拾得人开具送交遗失物的相关凭证”。三是根据条文语境,统一了“遗失物品”、“遗失物”的表述。四是将《管理规定》第八条中的“将拍卖、变卖款项妥善保存招领”表述修改为“将拍卖、变卖款项妥善保存并发布招领公告”。五是删除《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中的“处理无人认领的拾遗物品后”表述,该表述易造成仅对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拾得人进行奖励的误解。六是将《管理规定》第十条“冒领、挪用、侵吞、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表述修改为“冒领、挪用、侵吞遗失物,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七是将《管理规定》第一条中的“等相关法律”表述修改为“等有关规定”。八是将《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场所”。九是将《管理规定》的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变化,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修改为“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12月25日至本规定施行前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周全了拾得人处理遗失物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遗失物拾得人有两种方式处理遗失物,即直接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为保持与上位法一致,增加《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三)“拾得人直接通知权利人领取”的表述。

  (九)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市场主体平等。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规定,删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中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检查和监督”表述。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