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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5〕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有效部分)》 ( 川人社发〔2017〕5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原规定了有效期的,原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延长;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担,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5〕2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3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降至1.5%,个人缴费费率从1%降至0.5%。

二、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尽快组织实施,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相关经办服务工作,确保政策及时落到实处。

三、各地要综合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认真测算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统筹安排和合理调度使用资金,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可持续支付,按时足额兑现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2015年4月14日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