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价局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认真执行《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价费发〔2018〕24号
各县区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建设单位:
《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已经山东省政府第317号令予以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我市原来印发的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面的文件,凡与《
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
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普通住宅前期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暂按照物业费标准的60%收取,其他需要明确的具体问题,待研究确定后再行公布。
菏泽市物价局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