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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国省干道等道路沿线户外广告设施整治的通告【全文废止】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国省干道等道路沿线户外广告设施整治的通告【全文废止】

锡政告〔201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6月1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规范国、省干道等道路沿线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改善道路容貌和通行环境,按照《江苏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3〕121号)的要求,根据《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省干道等道路沿线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均应当符合《江苏省公路条例》、《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并依法取得法定机关的行政许可。

  二、本市市区范围内国、省干道等道路沿线户外广告设施整治工作由国省干道等道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牵头协调。

  国、省干道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广告设施整治工作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国、省干道沿线两侧100米范围内(建筑控制区除外)和其他整治范围的广告设施整治工作由城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两侧已整治的范围除外)。

  三、本次国、省干道等道路沿线户外广告设施整治范围为:

  (一)国、省干道沿线两侧100米范围内(含建筑控制区和控制区外);

  (二)市管、区管主要道路两侧;

  (三)道路上方横跨桥、横跨路等;

  (四)其他相关区域。

  四、在整治范围内设置高立柱广告、上跨桥桥身广告及过街广告、大型墙面、屋顶、立地等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携带与广告设施建造设置相关的产权、审批材料及营业执照、身份证明至各区城管部门登记。

  逾期未登记且经核查确系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国省干道等道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公告,并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组织拆除。

  五、对整治范围内未经依法审批擅自设置或其他不符合设置规定的违法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

  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交通运输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六、各相关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内国、省干道等道路沿线户外广告设施整治工作。

  市城管、交通运输、规划、工商、公安、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此次户外广告设施整治的相关工作。

  七、在整治过程中,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9日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