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湖州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政发〔201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湖州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省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为高质量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改革原则
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1.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在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前提下,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相协调。
2.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方式。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和网络预约等方式。
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3.动态调整运力规模与结构。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实行动态调控,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公共交通发展程度、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城市道路拥堵状况,综合交通出行需求、道路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条件等因素,合理把握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控机制,动态调节出租汽车运力规模,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4.推动行业节能减排。结合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要求,鼓励和引导使用新能源汽车。
(二)加强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
5.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期限无偿使用制度,巡游车经营权期限为8年。
6.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制度。巡游车经营权应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或依据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等方式进行配置。用于网约经营服务的车辆实施准入管理,符合资格条件的经营者、驾驶员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开展网约车经营或从事网约车服务。
(三)理顺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
7.优化巡游车运价机制。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待条件具备后向政府指导价过渡,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建立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油运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8.完善网约车运价机制。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公开运价标准、计价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四)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
9.促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依法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加快行业资源整合,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自建或联合建设互联网平台,利用原有的车辆和人员优势,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
10.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责任和义务的传导机制,重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服务质量、驾驶员权益保障以及行业稳定等方面主体责任,实现企业规范发展和行业和谐稳定。
11.发挥协会组织作用。扶持发展行业协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标准、化解行业矛盾、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从业者权益、保持行业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规范网约车发展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12.规范网约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湖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明确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及驾驶员的相关许可及经营服务的有关要求,依法合规、有序发展网约车。
13.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对以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营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14.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依法严肃查处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等出租汽车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教育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开举报电话,切实保护乘客合法权益。
15.提升信息化监管服务能力。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强化行业经营服务的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及监管应用,为公众出行服务以及行业监管需求提供技术支撑。
16.推进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出租汽车综合服务中心、城市专用候客泊位(停车位)、加气站、充(换)电站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建设。重点推进高铁站、汽车站、商贸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巡游车候客区域建设,为乘客出行和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制建设
加快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进程,研究出台相关配套制度文件,明确管理职责,规范资质条件,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维护行业稳定
对改革进程中的重大决策和事项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提高各类应急预案和处置能力;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引发或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严厉打击,追究责任。
(三)落实部门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人行、市财政(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环保局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出租汽车改革的相关文件要求,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四、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0日
附件
湖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第60号令,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第63号令)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市网约车运力由市场调节,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人民政府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在必要时可对网约车运力和运价实行临时管控。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县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人行、市财政(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环保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者
第五条 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
《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向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湖州市区(含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在服务所在地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业务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
(四)网约车经营者注册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在经营区域所在地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县)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
(六)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文件;
(七)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2.驾驶员管理制度;3.网约车调度制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5.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6.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7.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8.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9.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办理网约车经营许可。予以许可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七条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机动车牌照,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燃油车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不低于10万且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在15万(含)以上或轴距2700毫米(含)以上的不受上述车辆标准限制;纯新能源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
(三)安装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车载定位及报警装置等设备;
(四)确保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要求;
(五)具有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六)不喷涂或张贴统一的出租汽车专用颜色和标识,不安装顶灯等专用标志性设备,外观与公安机关相关规定相符,车内外不具有统一特征的标志、标识及广告;
(七)车辆自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6年且已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公里。
第八条 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由车辆所有人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或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联系单;
(四)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相应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由网约车经营者或车辆所有人向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住所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向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湖州市区(含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要求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机动车已缴纳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六)机动车卫星定位装置、报警装置安装证明及接入情况资料,卫星定位装置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所规定的标准,卫星定位平台应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审查,并在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相关材料;
(七)机动车加盟已取得本市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经营者的相关协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地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十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按照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登记日期及车辆已行驶里程进行确定,最长不超过8年。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一条 网约车需要变更车辆登记所有人或者车辆使用性质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凭注销证明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五)本市户籍;非本市户籍须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满1年或本市在缴且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
(六)被注销或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从注销或撤销之日起已满3年。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由驾驶员或网约车经营者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五)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六)户籍或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查并进行资格考试,为符合条件且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四条 网约车经营者负责网约车驾驶员的岗前培训、注册报备和继续教育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布区域科目考试大纲,并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五条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与网约车经营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后,应当由网约车经营者向服务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时注册备案,完成注册手续后方可上岗服务。驾驶员服务所在地应与网约车经营者、网约车辆经营区域相一致。
第十六条 同一个网约车驾驶员与两个以上网约车经营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相关网约车经营者均应承担驾驶员日常管理责任。
第四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第十八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按照
《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提高服务能力,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24小时的线上投诉服务机制和线下投诉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二)按照投诉服务举报处理制度开展乘客投诉或要求提供失物查找等工作,及时受理并予以处理;
(三)建立完善的驾驶员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并在派单时同步向乘客公开,保障乘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报送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相关台账;
(五)接入平台的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应确保正常使用,卫星定位数据格式和传输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和公安110报警平台。
第十九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开展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要求,履行运营服务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驾驶员禁止采用巡游方式揽客。禁止在车站、景区等客流相对集中区域的巡游车候客区候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合乘出行作为合乘服务提供者(驾驶员)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禁止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道路运输经营服务。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