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卤汀河泰东河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规〔201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泰政发〔2023〕93号》规定,继续施行。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文件名称包含“暂行”的,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其他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兴化市、海陵区、姜堰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卤汀河、泰东河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9日
泰州市卤汀河泰东河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卤汀河、泰东河管理,充分发挥其调水、灌溉、排涝、航运、防洪等综合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卤汀河自新通扬运河起,经海陵区、姜堰区、兴化市,到车路河相接处止。
泰东河自新通扬运河起,经海陵区、农业开发区、姜堰区、兴化市,到兴化市与东台市交界处止。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卤汀河、泰东河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卤汀河、泰东河,包括河道(河床、水域、滩地)、永久堆土区、以及依附河道兴建的堤防、护堤地、防护林草、护坡、青坎(平台)、涵、闸、排水沟、界桩和水文、水质监测设施等。
第五条卤汀河、泰东河实行统一和分级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市水利部门负责卤汀河、泰东河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河道沿线市(县、区)水利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卤汀河、泰东河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水利部门河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卤汀河、泰东河的管理工作。卤汀河海陵段、姜堰段、兴化段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海陵区、姜堰区及兴化市水利部门的相关机构负责;泰东河城区段、姜堰段、兴化段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市水利部门、姜堰区及兴化市水利部门的相关机构负责。
第七条 卤汀河的管理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河床、水域、建筑物、青坎、堤防、护堤地(两侧堤防背水坡堤脚线外20米)、永久排泥场。
(一)桩号0+000~5+200之间的河道、堤防及左3-1永久排泥场由海陵区管理;
(二)东岸桩号5+200~18+460,西岸5+200~12+890之间的河道、堤防及右11永久排泥场由姜堰区管理;
(三)东岸桩号18+460~28+450、31+280~45+660,西岸桩号18+560~28+100,32+600~45+660之间的河道、堤防及右26-1、左16、右26、右27、右28五个永久排泥场由兴化市管理。
第八条泰东河的管理范围是:两岸堤防之间的河床、水域、建筑物、青坎、堤防、护堤地(两侧堤防背水坡堤脚线外20米)。
(一)南岸桩号6+850~7+740、7+850~9+135,北岸桩号6+585~9+745、10+500~11+770之间的河道、堤防由兴化市管理;
(二)南岸桩号25+450~41+240、43+020~43+180,北岸桩号25+160~45+350之间的河道、堤防由姜堰区管理;
(三)南岸桩号41+240~43+020、43+180~47+150,北岸桩号45+350~47+150之间的河道、堤防由泰州市直接管理。
第九条已经征收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和破坏。对已经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由市水利部门统一核定登记,并对符合占用条件的发放《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证》。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水利部门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负责占用范围内河道堤防的安全责任和日常维护。
第十条市水利部门会同河道沿线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河道管理和保护规划。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符合管理和保护规划。岸线资源的分配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利用河道岸线进行建设的,立项时应当事先征求市水利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卤汀河、泰东河沿线村镇规划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和引排水的,应当事先征求水利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卤汀河、泰东河沿线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办理土地登记、设立界桩。各级河道管理机构应在河道显著位置设置河道管理有关标志、标牌。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未经市水利部门同意的,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三条卤汀河、泰东河航道内船舶的行驶、停泊、作业,不得损坏河道。在河道引排水期间,应当服从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跨河桥梁由权属单位或沿线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维护。
第十四条卤汀河、泰东河管理范围内从严控制非水利工程建设。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通畅,并应当经市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项目立项。
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市水利部门的行政许可文件和施工方案送所在市(县、区)水利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项目竣工后,须经市水利部门组织涉河工程专项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在卤汀河、泰东河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种植高杆农作物、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二)设置拦河渔具;
(三)弃置秸秆、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排放油类、酸液、残液、剧毒废液等污水;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窑、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十六条在卤汀河、泰东河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应当经市水利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十七条卤汀河河道东岸桩号0+000~5+200的卤汀河至泰朱公路之间范围实行规划控制。
第十八条沿线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河道每年应组织检查,对损坏的河道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更新,所需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市(县、区)财政分别负担。
第十九条各地水利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测算管理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市级财政对市区水利部门的管理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地财政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河道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收取和使用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一条各级水利部门和河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对单位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