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型产业用地(M0)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基数适用类别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穗建规字〔202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产业用地(M0)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2019年以穗府办规〔2019〕4号文首次印发实施,2022年以穗府办规〔2022〕5号文修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新型产业用地(M0)建设项目(下称M0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下称配套费)计算基数适用类别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2019年4月1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 ( 穗府办规〔2019〕4号
)印发施行后批准的M0项目,根据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载明建筑功能、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等要素的行政许可文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建筑功能明细表),文件上明确功能为“创新型产业用房”“厂房”的,套用“厂房”类别计算基数;明确为配套用房或其他的,套用“非厂房建筑物”类别计算基数。对2019年4月1日后批准的M0项目,建筑功能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套用“非厂房建筑物”类别缴交配套费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套用类别办理退费手续。
二、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规范相关许可文件上建筑物功能名称的表述;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工业用地建设项目使用功能进行监管,确保工业用地真正用于产业项目。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机构应依法按照土地出让时与受让单位签订的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对新型产业用地(M0)上建成产业用房的具体用途进行跟踪监管,对违反监管协议,将产业用房用于非产业用途的,要依法按照协议约定内容进行处置,市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指导和监督。在符合相关政策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如创新型产业用房、厂房的规划功能用途变更为非工业产业用途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变更规划许可前,对建设单位做出补缴土地出让金等行政处理的同时,一并告知配套费征收机构,由配套费征收机构通知建设单位补缴配套费。
三、本通知事宜为《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的补充规定。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
穗建规字〔2019〕3号文一致,即有效期至2024年2月19日止。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型产业用地(M0)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基数适用类别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09来源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 文件制定的背景
2019年2月20日,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印发出台《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该通知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下称配套费)征收数额为建筑面积与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费率三者的乘积;其中,计算基数类别按“厂房”“非厂房建筑物”区分。
2019年4月1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2019年以穗府办规〔2019〕4号文首次印发实施,2022年以穗府办规〔2022〕5号文修订)颁布实施后,在工业用地(M)大类上新增“新型产业用地”,即M0用地。近年来,我市部分区陆续已有多个地块纳入新型产业用地(M0)选址范围。
鉴于我市新型产业用地(M0)建设项目(下称M0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有关附件记载的建筑物类别有“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套用房”等类别,明确M0项目配套费计算基数适用类别,有利于指导配套费征收管理。
二、主要目的
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实施《关于新型产业用地(M0)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基数适用类别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明确我市M0项目配套费计算基数适用类别。《通知》既可以加强配套费征收管理,也可以更好地推动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创新驱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开展营商环境及企业投资项目的建设。
三、主要内容
(一)第一点的有关内容。
关于M0项目的认定主体、界定依据及配套费计算基数适用类别的规定。主要内容是:对2019年4月1日穗府办规〔2019〕4号文印发施行后批准的M0用地建设项目,根据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载明建筑功能、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等要素的行政许可文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建筑功能明细表),文件上明确功能为“创新型产业用房”“厂房”的,套用“厂房”类别计算基数;明确为配套用房或其他的,套用“非厂房建筑物”类别计算基数。
关于M0用地建设项目过往已缴纳配套费的办理方式,主要内容是:对2019年4月1日后批准的M0项目,建筑功能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在《通知》印发前已套用“非厂房建筑物”类别缴交配套费的,可按《通知》规定的套用类别办理退费手续。
(二)第二点的有关内容。
主要是关于M0用地建设项目的事后监管以及相关配套费补缴的信息共享。一是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相关区政府加强监管,确保工业用地真正用于产业项目。二是在符合相关政策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如创新型产业用房、厂房的规划功能用途变更为非工业产业用途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变更规划许可前,对建设单位做出补缴土地出让金等行政处理的同时,一并告知配套费征收机构,由配套费征收机构通知建设单位补缴配套费。
(三)《通知》事宜为《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的补充规定。
(四)《通知》的有效期与《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一致,即到期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