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湖政办发〔2015〕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13号),结合湖州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新形势下我市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基本要求
按照建设“四个湖州”的总体部署,围绕湖州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积极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依法规范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发挥民间信仰积极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尊重信仰。民间信仰具有传承性、群众性、复杂性、区域性等特征,是中华传统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是区域性地方文化的重要内容。对民间信仰的历史和广大信众的合理需求,要予以尊重。要积极探索民间信仰规律,发挥其积极作用,遏制其消极作用,努力促进民间信仰活动和谐有序。
(二)规范管理。民间信仰事务是指民间信仰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存在的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区要将其纳入政府社会事务管理范畴,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依法依规管理民间信仰事务。要建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制度,进行分类管理,做到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活动有序、安全稳定。要发挥民间组织作用,探索共同参与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民间信仰事务不受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支配。
(三)分级负责。民间信仰事务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市、县区民宗部门归口管理民间信仰事务,负责政策制定指导、场所登记编号、活动监督管理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负责民间信仰事务日常管理;村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协助管理日常事务。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公安、行政执法、消防、旅游、民政、文化、文物、林业、农业和农村工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四)注重引导。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民间信仰的引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有鉴别地加以对待,有扬弃地予以继承,赋予民间信仰时代发展的新元素。发挥民间信仰在道德教化、文化传承、民间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其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高度警惕宗教极端思想,坚决抑制邪教影响。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登记编号管理制度,实施分类管理
1.全面普查摸底。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袛、祈福禳灾而建设的,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庙庵,但不包括文庙、宗族祠堂。各县区要对所辖区域内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全面普查,摸清数量分布、历史沿革、信仰特征、影响范围、建筑年代、建筑规模、占地面积、管理组织、资金财产和民间信仰活动类型、规模、方式等情况,并汇总建档,实行信息化管理。
2.开展综合治理。本着尊重历史、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按照“因地制宜、疏堵结合、分类指导、规范管理”的要求,通过保留、合并、改用、拆除等方式,甄别分类,综合施策,推进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合理布局。其中历史文化底蕴深厚、代表性强、影响广泛的民间信仰场所要重点整改提升;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文物普查名录以及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场所,要重点予以保护。
3.实施登记编号。要按照《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登记编号工作。对保留下来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做好整治提升,纳入规范化管理。要将登记编号的过程作为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整改提升的过程,规范一个登记一个,全市计划用3-5年时间对拟保留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逐一登记编号,实行分类管理。对拟纳入登记管理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由所在地村(居)委报乡镇(街道)进行核实,乡镇(街道)对拟登记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区民宗局(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报市民宗局)进行汇总统计、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由市民宗局确认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数据信息录入浙江省宗教信息管理系统后,再由县区民宗局发放《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书》。
(二)建立民主管理组织,健全管理制度
1.组建管理班子。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民主管理。乡镇(街道)或受乡镇(街道)委托的村(居)委负责具体指导建立民主管理组织,组建管理班子,明确场所管理负责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班子,应该由该场所经常参加民间信仰活动的群众代表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一般以3-9人为宜,推选产生后要明确场所管理组织成员责任分工,并报乡镇(街道)备案,民间信仰场所管理班子可以实行任期制度。
2.建立管理制度。县区民宗局要指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立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管理。要制定和落实治安消防、卫生防疫、财务管理、环境与文物保护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加强财务监管。要参照宗教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设立银行基本账户,统一实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做到账务公开透明,使用合理规范。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国家会计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有关协作配合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民间信仰场所财务由乡镇(街道)统一实行会计代理制。
(三)规范民间信仰活动,落实安全责任
1.强化活动监管。民间信仰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从事各类非法活动。民间信仰活动一般应当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内进行。举办大型民间信仰活动(500人以上)或在场所外举办活动,应事先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对活动的安全工作予以指导;如需举办大型民间信仰活动(1000人以上)的,应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报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举办涉台、涉侨、涉外民间信仰活动的,同时按涉台、涉侨、涉外有关规定办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不得常驻宗教教职人员。
2.明确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乡镇(街道)负责民间信仰事务日常管理工作,是民间信仰活动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村(居)委负责协助日常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是安全责任主体,场所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检查,切实把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到实处。
(四)严把活动场所基建关,合理规划布局
1.科学规划,严防违建。各县区要根据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现状以及已批准开放的佛道教活动场所分布情况,从正常开展民间信仰活动的实际需要出发,制定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总体方案,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新建、迁建、扩建、重建,禁止未经批准新建、迁建、扩建、重建以及改建、翻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乡镇(街道)要加强巡查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擅自新建、迁建、扩建、重建以及改建、翻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要依法予以制止并拆除。
2.因地制宜,审核把关。确需新建、迁建、扩建、重建以及改建、翻建的,要依法办理相关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乡镇(街道)负责予以指导,民宗、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严格审核把关。在城镇规划区域内的,按城镇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镇规划区域以外的,按农村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因房屋质量问题需要修缮的,由乡镇(街道)出具修缮指导意见后实施,原则上不得超出原用地范围和建筑规模。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或者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等范围内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其建设和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五)发挥民间信仰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
1.挖掘文化内涵,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各县区要深入挖掘民间信仰的当代文化价值,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并结合各种民间民俗活动,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要积极引导民间信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之精华,发挥好民间信仰正能量作用。
2.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民间信仰崇德、慈悲、宽容等的道德教化作用,形成向上、向善的道德伦理力量,弘扬社会正气,融洽乡里关系,化解基层矛盾。鼓励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参与社会公益慈善活动,积极回报社会。倡导民间信仰和谐共生理念,引导不同信仰群众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做好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改变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等现象。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宗部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民间组织参与、场所自我管理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湖州开发区和太湖度假区要明确分管领导,并确定一个承担社会事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由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党委统战委员和行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要把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纳入县区对乡镇(街道)年度考核内容。
(二)广泛宣传,营造工作氛围。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形成有利的工作氛围。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层层发动、广泛宣传,帮助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民间信仰事务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对于促进民间信仰规范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要引导基层干部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公民意识,积极配合和支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对民间信仰事务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的原则,充分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我市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水平。
(三)强化保障,推动工作落实。各县区要重点在工作机构、人员配备、工作经费、办公场所等方面,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保障力度。县区民宗部门要充实人员力量、明确职能科室,具体负责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县区民宗事务所承担民间信仰事务管理业务工作。乡镇(街道)要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或确定由社会事务办公室具体承担此项工作,并适当充实人员力量。村(居)委要明确分管负责人,确定一名专管员具体负责。形成层层有人管、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格局。各县区在实践中要创新思路、创新方法,积极探索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有效途径。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成立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协会,协助乡镇(街道)做好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要将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民间信仰事务矛盾纠纷预防和处置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