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府〔2005〕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17〕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22〕6号)规定,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五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九日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积极推进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进程,有序开展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工作(以下简称转地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和市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深府〔2004〕10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转地工作是我市今年城市化工作的重点。两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遵循实事求是、尊重历史、适当补偿、利益兼顾、统筹安排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转地工作,确保“一次性转地、一次性付款、一年内完成”。
二、组织机构
(一)为保证转地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和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转地和融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转地工作的实施。市转地和融资领导小组由许宗衡常务副市长任组长,陈应春副市长、吕锐锋副市长和闫小培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宝安区人民政府、龙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 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国土房产局、规划局、水务局、农林渔业局、审计局、城管执法局、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转地和融资领导小组下设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转地办”)和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融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融资办”)。市转地办设在市国土房产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转地工作,受理、审核两区政府报送的转地及适当补偿范围并报市政府审批。市融资办设在市财政局,负责转地统贷资金的筹措、使用、监管和偿还。
(二)两区成立城市化转地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区城市化转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三、职责分工
(一)两区政府负责转地工作的实施。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负责本辖区的转地工作。两区政府向各街道办派驻转地工作组,领导、协调、监督街道办的转地工作。工作组组长由区领导担任,成员由两区抽调专人组成。
两区政府在转地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本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实施细则;
2.组织街道办开展辖区内转地工作;
3.配合市国土房产局做好土地现状清查;
4.向市政府申报转为国有土地的范围;
5.向市政府申报适当补偿的范围;
6.组织划定非农建设用地;
7.组织实施转地的补偿工作;
8.组织办理土地移交手续;
9.做好转地过程中的组织、培训、宣传、协调和监督等工作;
10.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涉及转地的其他工作。
(二)市公安局负责出具两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和人口(截止到2004年3月31日)数据;维护转地工作的正常秩序。
(三)市监察局负责监督转地工作,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四)市、区民政局负责提供各区、街道、社区行政边界图纸和有关资料,协调解决行政边界争议。
(五)市司法局负责协调公证机构开展与转地相关的证据保全和提存工作。
(六)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两区转地补偿资金的计划安排,并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两区转地统贷资金的筹措、监管和偿还,按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及时、足额拨付补偿资金。
(七)市国土房产局负责清查两区土地现状和已批准的非农建设用地,并提供清查成果的书面材料;配合划定非农建设用地;编制转地工作手册,为转地工作提供业务指导;配合两区政府做好转地工作人员的培训;接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负责土地储备管理。
(八)市规划局在两区政府组织下,划定非农建设用地;书面确认坡度大于25度不作为建设用地的园地和已建成区;书面确认适当补偿范围内的建筑物是否具备规划报建手续。
(九)市水务局负责书面确认转地范围内的河道、湿地、水库和海堤范围。
(十)市农林渔业局负责书面确认山林地范围;书面确认适当补偿范围内土地的农林渔业用途和范围;必要时鉴定林木品种、鱼类品种和种植、养殖年限。
(十一)市审计局负责转地补偿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十二)市、区城管执法局负责两区转地范围内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依法查处转地范围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
(十三)市法制办负责对转地工作涉及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进行分析研究;对涉及转地的有关争议向两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审查补偿协议的示范文本、非格式条款及其他 合同和法律文件。
(十四)街道办的挂点领导对各街道办的转地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十五)新闻媒体应积极配合转地工作,做好宣传报道,正面引导。
四、进度安排
(一)总体进度要求:在2005年内完成转地工作。
(二)准备阶段:
1.两区政府应完成下列工作:
(1)制定城市化土地管理实施细则(4月15日前);
(2)成立转地工作组,做好宣传、培训等工作(5月15日前);
(3)向市转地办申报转地范围(5月5日前);
(4)向市转地办申报适当补偿范围(5月15日前)。
2.财政部门制定转地统贷资金的筹措、使用、监管和偿还管理办法(5月15日前)。
3.国土房产部门清查两区土地现状和已批准的非农建设用地;编制转地工作手册(4月15日前)。
4.规划部门书面确认坡度大于25度不作为建设用地的园地和已建成区范围(5月15日前)。
5.公安部门书面提供两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数和人口数(5月15日前)。
6.农林渔业部门书面确认山林地范围(5月15日前)。
7.水务部门书面确认河道、湿地、水库和海堤范围(5月15 日前)。
(三)实施阶段
两区政府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分三个阶段完成转地工作:
1.第一阶段:完成转地工作量的70% (5月15日-8月31日);
2.第二阶段:完成转地工作量的20% (9月1日-10月31日);
3.第三阶段:完成转地工作量的10%,并对转地工作进行检查、补漏、总结,对有关资料清理归档(11月1日-12月31日)。
非农建设用地的划定应与转地工作同步进行、同时完成。
五、操作程序
(一)区政府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适当补偿范围的土地面积及具体地域,制定实施方案。
(二)区政府公告实施方案。公告应在补偿地域范围内张贴,公告期为15日。公告应载明补偿地域的土地位置、范围、实施时间及补偿对象应配合的事项等。
(三)规划部门书面确认适当补偿地域内的建筑物是否具备规划报建手续。农林渔业部门书面确认补偿范围内土地的农林渔业用途和范围,必要时鉴定林木品种、鱼类品种和种植、养殖年限。
(四)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确定适当补偿地域范围、确认权属、清点测绘、签订城市化转地补偿协议书等。具体操作程序由两区政府在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中 予以明确。
(五)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化转地补偿协议书的约定,一次性支付补偿款。
(六)区政府自签订城市化转地补偿协议书或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青苗及其它地上附着物移交市国土房产局。
六、工作要求
(一)两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抓好落实,确保转地工作按计划完成。
(二)两区城管执法局对城市化转地范围内存在的非法买卖、转让土地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 定》(深发〔2004〕13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三)继受单位或个人拒绝或阻挠市国土房产局接收土地的,市国土房产局可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党员、干部应积极配合城市化转地工作,拒不配合或阻挠城市化转地工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监察、审计部门应全程参与城市化转地补偿工作,对城市化转地工作过程和补偿资金的确定、支付等予以监督、审计。
七、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https://www.sz.gov.cn/szsrmzfxxgk/zc/gfxwj/szfgfxwj/content/post_113025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