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
粤府令第271号 2020-03-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科研学风作风建设,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营造求真务实的科研创新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对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开展的检查、督导、评价和问责等监督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项目主管部门,包括省直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具有协同管理或者项目推荐权的单位。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应当遵循权责对等、分级监管、全程监督的原则,落实放管结合、尊重规律、绩效导向、廉政风险防控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 监督部门应当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中,对受其直接管理或者协同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履职尽责情况开展监督。被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实施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
第五条 监督部门应当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六条 监督部门可以委托科技管理类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科技服务机构作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组织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论证、过程管理、评估和评价等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推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科技咨询专家队伍专业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监督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
第七条 监督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依托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开展智能监督和风险预警,并运用信息化技术推动监督信息统一平台建设,加强监督信息共享与运用。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牵头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相关制度,加强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基础能力建设;
(二)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评审论证、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遴选和委托等重点环节的规范性、科学性进行监督;
(三)组织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
(四)对项目主管部门协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或者指导;
(五)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以及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六)对科技咨询专家履职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以及廉洁自律、保密制度和回避规则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财政法规、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执行以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八)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评价;
(九)加强监督结果运用,牵头建立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监督管理体系;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包括:
(一)对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规范、预算编审、任务清单编制等重点环节的规范性、科学性进行监督;
(二)对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适时组织开展重点评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的相关制度或者措施;
(二)对所属或者所辖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协同管理和监督;
(三)参与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估和评价;
(四)配合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第十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依据委托管理协议,开展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监督工作内外衔接,形成监督合力。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 监督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可以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估和评价等方式实施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的常规性、持续性监控,包括对有关投诉举报进行的核查。
专项检查是指对项目承担单位落实法人治理结构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相关财政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等情况进行的检查。
专项审计是指对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的审计,一般委托社会审计力量开展。
绩效评估和评价是指对科技计划项目的整体目标定位、组织管理、实施进展、财政资金使用、成果产出、效果和影响等情况进行的评估和评价。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相关制度。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内容和要求纳入有关实施方案或者工作规程,并明确项目申报指南编制、评审论证、绩效评估和评价、成果汇交等环节的具体流程、分工和监督职责。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涉及工作委托和任务下达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合同、任务书或者协议中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期限、考核目标和指标、监督考核方式、科研诚信义务等具体事项。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咨询专家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完善专家评价责任机制,实行专家随机抽取产生、动态调整管理和选任回避等制度。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选聘特邀监督员,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或者所辖单位的项目推荐流程和责任分工作出规范,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管理、落实科技计划项目及财政资金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机构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提高专业化监管水平。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保障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加强管理工作记录,将有关信息录入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并按照国家档案技术规范要求整理归档和集中管理项目档案,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定期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和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情况;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定期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告科技业务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明确公开公示的事项、范围、时限、方式等内容和要求,并及时向单位内部或者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条 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统筹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对象、内容、时间、方式和要求,并加强与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协调和衔接。
第二十一条 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采用随机抽取和重点选取相结合的方式选择监督对象,合理确定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现场监督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监督部门对于遵守项目合同、任务书或者协议约定义务的单位所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期内现场监督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并应当在项目立项满1年后进行;对于违反项目合同、任务书或者协议约定义务的单位所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可以增加现场监督频次。
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科技计划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第二十三条 监督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管理技术,提高监督工作时效性和精准度。对于项目承担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的材料和信息,或者已经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第二十四条 监督部门应当对监督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 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受理投诉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分类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权部门处理,或者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直接向有权受理的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监督部门在实施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下达监督结果、整改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情况。
监督结果应当明确主体、对象、内容、时间、程序、结论和重要事项记录等内容。相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结果、整改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七条 监督部门应当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监督信息共享、结果互认、情况通报、线索移送等协调机制。
第二十八条 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监督结果、整改情况、绩效评估和评价以及诚信分级评价,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宽容失败的机制,对于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原始记录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允许结题,且不要求退缴已合法使用完毕的财政资金,不纳入严重失信记录,不限制项目承担人员再次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条 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工作情况和监督结果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诚信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诚信信息采集和记录、分级评价、案件调查处理等管理制度,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入其科研诚信档案。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科研诚信记录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开展诚信审核,发现其科研诚信档案中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或者终身限制其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加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论证、过程管理、绩效评估和评价等环节的诚信管理,配合查处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科研诚信规章制度,明确科研人员的诚信责任和责任追究方式。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科学道德准则、诚信要求和科研伦理,树立科学家精神和责任意识,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项目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并对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的真实性、实验的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和学术审核。
第三十七条 科技咨询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为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提供公正、公平、客观、科学的咨询意见,自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金申请、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和评价等环节存在不配合监督工作、违规行为或者严重失信行为的,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并责令整改、撤销相关项目并追回已资助的财政资金、定期或者终身限制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等方式予以处理;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工作过程中存在违反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或者严重失信行为的,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管理协议、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方式予以处理;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科技咨询专家在咨询活动中存在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者严重失信行为的,监督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降低专家信用等级、取消咨询资格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科技厅:《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 : 2020-03-27 来源 :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为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经充分研究论证,省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制定背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科技监督工作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对科技监督评估工作寄予了更高的期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构建完善的现代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定提出了 “改进科技评价体系”“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等要求。2018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接连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重要文件,要求建立以信任为前提、以评价为导向、以诚信为底线、以作风学风为保障的科技监督体系。2019年12月,中央改革办督察组对我省“三评”改革开展专项督查,既充分肯定又提出深化要求.为此,我省修订了《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从立法层面对做好科技监督、科研诚信、评估评价、科技伦理提出总体要求。制定《规定》是落实上述精神和要求的具体行动。
(二)加快推进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体系的现实需要。2018年以来,我省优化科技计划业务管理体系,改革完善立项机制,设立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和基础研究重大项目等,但管理和监督仍存在制度滞后、履责不到位、人员能力水平参差不齐、方式和程序缺乏统一规范等问题。加快推进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体系建设,有利于营造求真务实的科研环境和诚实守信的作风学风,将为提高科技计划项目执行绩效和开展有力监督提供法规保障。这也是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保障科技领域重点改革有序推进的迫切需求。近年来,国家和我省持续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和预算改革,一方面要求减少项目实施的各项评估、评审、检查等活动,另一方面也要求落实预算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监督,以及项目实施、验收等管理责任,明确各主体的监管职责,加强对监督者自身行为的约束。
二、制定依据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2.《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
(二)参考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23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
3.《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5〕471号);
4.《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国科发政〔2016〕382号);
5.《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19〕5号)。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8章、42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明确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特别强调了监督主体的范围。第三条和第四条明确了监督原则和要求。第五条至第七条明确了监督工作的经费、人员和技术保障,特别规定了监督部门可以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第八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牵头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各自职责,并要求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强监督工作内外衔接,形成监督合力。
(二)规范监督方式。第十二条明确了日常监督、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估评价作为主要监督方式。第十三条规定了牵头部门通过立章建制、规范委托、完善专家管理、引入特邀监督员等方式实现统筹监管。第十四条规定了项目主管部门需加强监督工作的制度建设,并对所属或者所辖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督导。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要求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加强内控和管理,实现自我监督。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要求落实信息化监督、问题报告、信息公开等制度。
(三)细化明确监督程序。第二十条要求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制定统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采用随机抽取和重点选取相结合的方式选择监督对象,合理确定现场监督比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项目现场监督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并应当在项目立项满1年后进行,但对违反合同、任务书或者协议约定义务的可以加大现场监督频次。另外,规定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科技计划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已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系统填报的材料和信息,或者已经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报送,切实减轻科研人员的负担。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监督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的核查要求。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受理投诉举报,并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
(四)强化监督结果的运用。第二十六条明确了监督部门下达监督结果、整改建议的规范,并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落实整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结果的共享与应用。第二十九条建立了宽容失败的机制,明确符合特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免责处理,促进科研人员的探索创新。第三十条要求将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情况、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完善并加强诚信制度建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明确了诚信建设制度化,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入其科研诚信档案,并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在项目申报时对单位和个人开展诚信审核,并明确可以定期或者终身限制严重失信人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要求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加强自律管理,通过重点环节监管、完善规章制度等方式加强诚信建设。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项目承担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和诚信要求,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项目负责人更要加强对项目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科技咨询专家要严格遵守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并自觉接受监督。
四、主要特点
(一)全面统筹,建立分工协同的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体系。一是遵循“权责对等、分级监管、全程监督”的原则,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的监督进行全面统筹,明确了各层级监督主体的监管职责,构建统筹协调、职责清晰、覆盖全面、规范有序的科技计划项目“大监管”体系。二是明确实行监督信息归档管理,以信息化手段统筹监督计划实施、智能化监督、信息共享和结果互认,打造监督的“千里眼”和“顺风耳”。
(二)全面规范,建立统一有序的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流程。《规定》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为监督主体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和统一标准。此外,通过诚信审核、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制度、重要问题核查、公众监督等方式进一步规范科技监管重要节点,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的有序推进。
(三)全面松绑,落实科研领域“放管服”要求。《规定》以信任为基础,明确项目现场监督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项目检查材料“只报一次”,建立健全结果共享、线索移送通报、整改互认等协调机制。从源头上避免重复检查,切实减轻科研人员的负担。坚持包容审慎监督和精简检查,寓监督于服务中,积极引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做好诚信管理,科研人员、科技咨询专家做到诚信自律。
(四)全面引导,推动科技界作风学风的好转。《规定》以绩效为导向,遵循科研规律,开展科学评价与管理,建立宽容失败的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勇于探索创新的精神;以诚信为底线,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对存在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者严重失信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技咨询专家、监督部门及其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强结果应用与结果公开,通过精准、高效的监督推动科技界作风学风好转,营造求真务实、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