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财社〔2017〕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0年7月13日)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川财法〔202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四川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月17日
四川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以下简称“三支一扶”计划),规范“三支一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支一扶”计划,是指国家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考、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每年组织一定数量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主要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支一扶”人员均指在国家下达的招募计划内,由省统一组织招募的“三支一扶”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为支持组织实施国家“三支一扶”计划而设立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统一管理、科学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各地组织实施国家“三支一扶”计划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对“三支一扶”人员的部分工作生活补贴、参加社会保险、一次性安家费、开展“三支一扶”计划示范培训等费用给予补助;省级财政对“三支一扶”人员的部分工作生活补贴、参加社会保险、招募体检、岗前和在岗培训等费用给予补助。各市(州)、县(市、区)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后的不足部分,市、县具体负担比例由市(州)确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中央及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的财务规章制度;做好“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发放、参加社会保险、组织开展培训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落实好“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发放、督促参加社会保险、组织开展培训等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补助资金的标准、发放及管理
第八条 “三支一扶”人员在岗期间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并根据同岗位人员待遇调整情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给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第九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对“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等支出予以补助。从2015年9月1日起,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5万元;从2016年9月1日起,省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对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和各扩权县执行每人每年1.1万元;对艰苦边远地区,省财政按艰边津贴标准的50%补助。
第十条 对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三支一扶”人员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安家费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第十一条 对新招募人员体检,按每人4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十二条 省级“三支一扶”计划示范培训,由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安排培训经费;其他“三支一扶”计划岗前和在岗人员培训,由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上述培训时间均不得少于5天。
第十三条 “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按月发放,离职后次月起停止发放。负责补贴发放的人社部门应当制作“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发放月明细表、一次性安家费发放明细表和在岗培训人员表,在发放相关费用和培训时由“三支一扶”人员签字,并于每年申报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时将上述表格复印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社部门。
第十四条 培训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省内往返交通费和其他费用。省内往返交通费是指参加示范培训,仅限火车硬座、硬卧,动车、高铁二等座及以下,公共汽车、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其他费用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
第十五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培训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件、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六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加强“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应当由专人负责,做到及时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并更新“三支一扶”人员基本信息、服务岗位、培训情况、日常考核、期满考核、奖惩情况、补贴发放、离岗去向、期满去向等信息,上级人社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审核相关信息,并加强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四章 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合理分工、密切合作,确保专项资金预算准确、拨付及时、管理高效。
第十八条 各市(州)财政和人社部门应在每年8月10日之前,根据省下达的招募计划完成情况、补助标准、培训名额等进行测算,将本市(州)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联合报送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扩权县纳入市(州)统一申报。各地在上报申请前,务必将新招募和续期人员全部录入“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中,并确定其状态为“当前在岗”。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各地上报情况,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达的招募计划完成情况和补助标准,联合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上报资金申请。
第十九条 每年四季度,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中央提前下达预算指标和省级预算安排的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年度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确定的“三支一扶”工作绩效目标,对“三支一扶”计划工作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招募计划、示范培训计划及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财政部驻地监察专员办的监管;各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补助资金到位不及时、虚报冒领、违规使用资金的,除及时整改并归垫专项资金外,将减少或暂停分配以后年度的计划招募名额和示范培训名额。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下达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人员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督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1〕202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川财社〔2013〕2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