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无人认领遗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无人认领遗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09〕1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17〕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22〕6号规定,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无人认领遗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无人认领遗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我市无人认领遗体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民政、公安、卫生、财政、外事、民族宗教等部门在处理无人认领遗体工作中的职责,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人认领遗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以下两种遗体:

  (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遗体;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死者家属或生前所在单位在其遗体运至殡仪馆10天后,未到殡仪馆办理殡殓或延期办理殡殓手续的遗体。

  第三条 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无人认领遗体的身份,并建立无人认领遗体DNA检测报告和相片档案,医疗机构负责提供在医院内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的相关资料。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因疾病死亡的遗体,由医疗机构开具《深圳市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五条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须经公安机关法医尸体检验并出具《深圳市法医学死亡证明书》。

  在医疗机构非因疾病死亡或者不能判定死亡原因的遗体,由医疗机构通知公安部门进行检验、鉴定、拍照、登记、收集遗物及备案,并与公安部门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由公安部门出具《深圳市法医学死亡证明书》。

  第六条 殡仪馆在接运遗体时,应当与公安部门、医疗机构 或者家属做好交接签收工作。如遗体出现腐烂、缺损或损坏的,必须由医疗机构、家属或办案民警签字确认后,方可接运。

  在医疗机构因疾病死亡遗体应由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负责人填写《深圳市遗体交接登记表》并签名确认。殡仪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各项遗体交接手续完备后,双方方可交接遗体。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交接现场应由办案民警填写《深圳市遗体交接登记表》并签名确认。殡仪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其他相关表格,各项遗体交接手续完备后,双方方可交接遗体。

  第七条 因案情需要保留的遺体,公安部门应在公告期满办理延期存放手续,并注明保存期。

  保存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保留的,公安部门应在保存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殡仪馆办理延期手续,且每次延期存放的保存期不得超过2个月。

  公告期满,殡仪馆应当书面通知公安部门出具遗体处理意见,对通知期满后仍未回复的,经殡葬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理。

  第八条 殡仪馆在市级报刊和民政信息网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遗体,凭公安部门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可以火化遺体。

  第九条 在医疗机构因疾病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如有家属或者单位认领的,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深圳市死亡医学证明书》和认领者身份证件到遗体存放单位办理认领手续。

  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如有家属或者单位认领,凭公安部门出具的辨认遗体证明和认领者身份证件到遗体存放单位办理认领手续。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可以立即对遗体进行火化: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经医疗机构确认为患甲类传染病及应该执行甲类传染预防、控制措施的其它传染病死亡的遗体,如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

  (二)经法医确认已高度腐败的;

  (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第十—条 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土葬的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撒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塔塔尔等 10个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公安部门、医疗机构出具死 亡证明,民族宗教部门核定民族成份并出具土葬证明。殡仪馆根据上述部门和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依法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送深圳市料岭墓园安葬。

  第十二条 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建立相关档案并将相关资料报委托火化遗体的公安部门备案,骨灰保留1年。在骨灰保留期间如有家属或者单位认领的,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死者与认领者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和认领者的身份证件认领,遗体的处理费用由认领者承担。骨灰保留期满后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负责处理。

  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死亡的,遗体处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台办、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国台发〔1996〕10)的规定办理。

  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在本市死亡,应知会该国使(领)馆, 遗体处理工作按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或双边领事条约以及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家6部委《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的规定办理。

  华侨、港、澳同胞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死亡属无人认领的,遗体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处理无人认领遗体的费用,由市殡葬管理所纳入综合部门预算管理,从返拨的预算外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民政、财政、公安、卫生、外事、民族宗教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执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当由本单位处理而推诿不作处理的;

  (二)故意拖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