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规定》已于2018年11月2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如桂
2018年11月20日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新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市检测院)的管理和运作,推动计量、检验、检测、认证等高技术服务业发展,提升市检测院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优化市检测院的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检测院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定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市检测院的举办单位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市检测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社会公益公共服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政府、企业和社会提供高质量的计量、检验、检测、认证等高技术服务,不断促进深圳产业发展。
市检测院应当坚持专业化发展理念,积极推进品牌建设,持续开展技术攻关和科研创新,打造核心竞争力,致力于不断满足市场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努力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条 市检测院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第二章 决策机构
第五条 市检测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九至十三人的单数。
理事会成员由举办单位代表、市检测院职工代表以及社会人士组成,其中社会人士占理事会成员人数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其他政府部门代表参加。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副理事长各一人。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指定,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理事由举办单位聘任,每届任期为五年。理事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
第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理事会议事规则,审定市检测院章程或者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定市检测院的战略规划、重大业务发展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三)审定市检测院的用人规模;
(四)审定市检测院作出的重大投资、融资决定;
(五)审定市检测院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人员管理、薪酬管理等重要管理制度;
(六)审定市检测院和所设立企业的发展及管理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长或者三名以上的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长应当自提议或者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通过。理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前款规定外,由市检测院章程规定。
第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发理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组织制定理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
(五)行使市检测院章程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因健康原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理事长代为履行。
第三章 执行机构
第十一条 市检测院设院长一人,作为检测院法定代表人。
院长为理事会的当然理事,不得担任理事长。
市检测院可以按照职数和岗位设副院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
院长、副院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作为执行机构。
第十二条 院长经理事会审议后提出人选建议,由举办单位按照人事管理规定聘任。
副院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院长提出人选建议,经理事会审议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三条 院长、副院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期由市检测院章程规定,聘期届满可续聘;但是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市检测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领导管理层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拟订市检测院章程或者章程修改草案;
(三)组织拟订市检测院的战略规划、重大业务发展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四)组织拟订市检测院的用人规模;
(五)组织拟订市检测院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人员管理、薪酬管理等重要管理制度;
(六)设立、调整市检测院内设机构,按照规定聘任、解聘内设机构管理人员;
(七)负责市检测院日常管理,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八)按照管理权限将相关事项报理事会审议或者审定;
(九)负责组织实施需要由执行机构完成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技术服务与业务拓展
第十五条 市检测院应当为政府监管提供下列技术服务:
(一)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研究制订深圳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二)食品及其他物品的监督抽查、检验检测、应急检测、风险监测、仲裁检定、质量鉴定等;
(三)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服务;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委托的其他技术服务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通过以事定费、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
第十六条 市检测院应当积极提升技术服务水平,优化公共检测平台服务质量,完成下列技术服务:
(一)承担国家、省、市检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提供技术孵化与成果转化;
(二)开展国内外实验室间的合作与共享,为产业提供高新检测技术的研究开发,制订高新技术标准;
(三)开展计量检定、质量检验、标准宣传贯彻、认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与培训;
(四)其他技术服务事项。
第十七条 市检测院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从事下列技术服务:
(一)计量与检测仪器装备的研究开发;
(二)国际国内市场准入规则的研究、国际国内标准的制订或者修订;
(三)产品、工程、服务、环境等方面的计量、检测与认证;
(四)货物检验、工厂审查等第三方核查;
(五)其他相关的质量技术服务事项。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市检测院利用其国有资产出资设立企业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并依法办理审核批准手续;但是与计量强检、食品监督抽查、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公共检测平台等业务有关的资产不得用于出资。
市检测院应当依法管理国有资产,对所设立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计量、检验、检测、认证等高技术服务事业。
第十九条 市检测院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编制财务预算和决算。
第二十条 市检测院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举办单位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六章 人事薪酬
第二十一条 市检测院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制定岗位管理、人员招聘、薪酬管理、年金管理、绩效考核等人事管理配套制度,并接受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检测院可以参照同行业市场薪酬水平,结合机构经营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薪酬分配方案,建立工作人员薪酬评估、调整、激励机制。
市检测院的工作人员薪酬分配方案经理事会审定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检测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实行住房公积金和年金制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检测院应当接受财政、税务等部门以及举办单位、理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检测院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提请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审议。
第二十六条 市检测院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举办单位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市检测院进行社会审计。
第二十七条 市检测院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网站、媒体等多种方式主动公开下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政策依据、运作状况、检测能力、公正性承诺、组织结构、发展规划、人事管理相关制度及招聘信息等;
(二)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三)年度报告书、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年度报告;
(四)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依法应予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不低于”“以上”“过半数”均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规定》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8-12-04
一、制定背景
2018年9月21日,市编委印发了《关于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开展法定机构试点的通知》(深编〔2018〕19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市检测院)开展法定机构改革试点。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行法定机构试点的意见》(深办发〔2007〕17号)要求,特定立法是法定机构设立并独立运作的基础和依据,法定机构必须做到“一机构一立法”。目前,我市已先后对南方科技大学、前海管理局、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公证处、深圳仲裁委等5家事业单位进行了法定机构改革,并以政府规章形式分别为这5个法定机构试点单位进行了立法。市检测院已经市政府党组会议和市编委文件决定进行法定机构改革试点,故需要以政府规章形式制定《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总则、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技术服务与业务拓展、财务与资产管理、人事薪酬、监督管理、附则八章,共二十九条。重点内容如下:
(一)明确市检测院的定位和治理机制
目前,市检测院所从事的计量、检验、检测、认证等技术服务按照业务性质可以划分为三个类别,第一类属于与政府监管有关的业务、第二类属于公共服务性质的业务、第三类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业务。根据市检测院的业务特点,《规定》做了如下规定:一是针对前两类业务特点,确定市检测院的性质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定机构”(《规定》第2条,下同),将市检测院明确为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共服务机构;二是针对第三类业务特点,明确市检测院可以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经营(第17条),可以出资设立企业(第18条)。这样规定可以为市检测院采取更灵活和有效率的发展方式推进计量、检验、检测、认证等高技术服务事业。三是在市检测院的治理结构方面,《规定》明确市检测院以“理事会”为决策机构(第2章),以“院长负责制”的管理层为执行机构(第3章),依法接受内部和外部监督(第7章),形成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二)明确市检测院支撑政府监管的制度保障
与政府监管有关业务,是指市检测院提供的与政府监管有关的计量强制检定、检验检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等技术服务事项。在当前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为了保障政府监管工作的持续推进,有必要继续保留市检测院原有的技术支撑功能。为此,《规定》对涉及政府监管有关业务保障作了规定:一是职责保障,明确要求市检测院必须依法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对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监督抽查、检验检测、应急检测、风险监测、仲裁检定、质量鉴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等技术服务(第15条);二是经费保障,规定与政府监管有关业务采用“以事定费、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第15条);三是资产保障,为确保市检测院履行法定职责时有必要的检验检测技术设备,特别规定不得将“与计量强检业务、食品监督抽查、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公共检测平台等业务有关的资产”用于对外出资(第18条)。
(三)明确市检测院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形式与要求
市检测院作为提供高技术服务的机构,生产经营类业务在其营业总收入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为了继续保持市检测院生产经营活力,更好地促进计量、检验、检测、认证等高技术服务事业发展,《规定》明确了“市检测院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提供技术服务”(第17条)。关于事业单位设立企业的问题,现行法律有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规定》明确市检测院可以出资设立企业(第18条第1款),市检测院以出资人设立企业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发展计量、检验、检测、认证等高技术服务事业(第18条第2款)。
(四)明确市检测院应当接受的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对市检测院的监督管理,《规定》从内外两个方面设定了不同的监督机制,一是内部监督,包括理事会的监督(第7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第24条、第25条)等。二是外部监督,包括举办单位的监督(第6条、第24条)、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第24条)、审计机关的监督(第26条)、社会监督(第27条)等。
(五)明确市检测院职工的权利保障
为切实保障员工参与市检测院管理的民主权利,《规定》要求理事会成员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第5条),市检测院要依法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第24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提请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审议(第25条)。
三、常见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法定机构?
法定机构是依特定立法设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监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特定立法是该机构设立并独立运作的基础和依据,每一个法定机构均有一个法规或规章,有关机构的设立、职责任务、管理运作、财务管理、监管等内容由法规或规章细化规定。
(二)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在成为法定机构后将实施什么治理方式?
《规定》中明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市检测院的举办单位;市检测院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