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府〔201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资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的通知》(穗国资〔2022〕6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8日
广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31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根据当年预计取得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不列赤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管的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
第五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支平衡,量力而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实事求是,按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预算支出应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不列赤字。
(二)提高比例,保障民生。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比例,安排一定比例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加大国有资本收益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支出比例。
(三)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统筹安排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解决政府性债务、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精神,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一般公共预算相互衔接。
第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第七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反映当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计入库数及上年结转收入。当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计入库数是指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含监管和持股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收取范围和比例为:
(一)利润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在抵扣母公司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及其他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后,按规定比例上交。
(二)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按100%上交。
(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产权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净收入,按100%上交。
(四)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按100%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市政府的决定收缴。
第八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根据市重点民生项目建设、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升级以及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安排支出。
第九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每年应按照当年利润收入的一定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从2016年开始,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当年利润收入的20%调入一般公共预算,以后每年调入比例增加2个百分点,2020年调入比例达到28%。
第十条 预算支出主要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市属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增加投资、认购公司制企业股权、股份(含增资、配股)以及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对重点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升级企业投资等方面的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三)其他支出,市政府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统筹安排除上述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下达
第十一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由市财政局组织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编制,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批准。
第十二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组织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市属国有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第十三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遵循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意见规定的编制程序和时间要求,具体程序如下:
(一)布置下达。结合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市财政局向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下发编报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向所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下发编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组织、协调和督促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相关基础工作。
(二)申报计划。市属国有企业按规定时间向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下同)。
(三)审核上报。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按规定时间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送的预算建议草案,审核并汇总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报人大批准。
第十四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内容由预算说明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两部分组成。
预算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预算编制单位基本概况;
2预算编制的范围;
3预算编制情况说明,包括收支预算总体规模、增减变化情况说明以及收入、支出具体编制说明;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包括以下内容:
1预算收支表(财资预总01~05表,附件1.1-1.5),反映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汇总情况;
2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资预01~03表,附件2.1-2.3),反映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汇总情况;
3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资企预01~03表,附件3.1-3.3),反映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相关内容;
4补充资料,主要体现各资产管理和运营单位的有关辅助资料,应结合各预算编制单位的实际情况加以具体说明。
第十五 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批准后,市财政局在20日内下达给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市财政局下达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四章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一)利润收入。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市属国有企业进行申报,并附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国有企业利润收入的申报、审核、上缴工作应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完成,根据市财政预算收入入库时间进度要求,市属国有企业在年度终了的第一个季度内预缴利润收入的25%。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
(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收到产权转让款项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
(四)清算收入。在取得清算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负责申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市政府决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收到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应交国有资本收益项目和金额,并下达缴款通知。市属国有企业应在收到缴款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应交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市财政,其中应交金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可在缴款期内分两次上缴。
第十八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市属国有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经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计划,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支出,由市财政局按经批准的预算批复下达。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每季按规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报送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市财政局下发的编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通知,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所监管企业开展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制相关基础工作,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和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经批复的预算,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调整预算。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和资金使用单位在执行中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市属国有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编制预算调整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由市财政局负责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
第六章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属国有企业申请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时,应以绩效目标为导向,提出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经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批复后,作为开展自评和重点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会同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的重大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机制,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预算支出草案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预算单位及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对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九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资金,并依法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和市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监督检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市属国有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予以催交;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逾期费用。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作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施行〈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办〔2001〕10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依据政策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1广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
2广州市本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3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
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粤府〔2009〕113号)、《
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1号)和《广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监管的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含监管和持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广州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范围和收取比例包括:
(一)利润收入,市国资监管机构监管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在抵扣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及其他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后,按规定比例上交:2015年按20%上交;2016—2019年按25%上交;2020年按30%上交。
(二)股利、股息收入,市国资监管机构直接持有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国有股东的国有股利、股息按100%上交。
(三)产(股)权转让收入,市国资监管机构监管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和直接持有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净收入,按100%上交。
(四)清算收入,市国资监管机构监管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直接持有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按100%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处置特定土地等重大资产所形成的专项收入,按市政府确定的金额或比例上交。
(六)市属国有企业持有的下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利润(股利、股息)收入、产(股)权转让收入及清算收入按投资收益的有关会计核算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监管机构负责核定市属国有企业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同时,按规定组织收缴,并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利润收入,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市属国有企业进行申报,并附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国有企业利润收入的申报、审核、上缴工作应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完成,根据市财政预算收入入库时间进度要求,市属国有企业在年度终了的第一个季度内预缴利润收入的25%。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属国有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到款项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属国有企业或者监管机构授权的机构申报,并附送产(股)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并变现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第七条 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利润收入,根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市属国有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应交利润计算公式:
应上交利润收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提取法定公积金-其他允许扣除的项目)×规定的上交比例。
(二)股利、股息收入,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计算公式:
股利、股息收入=企业股东会决议发放的归属国有股东的股利、股息×100%。
(三)产(股)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计算公式:
产(股)权转让收入=〔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相关成本、费用〕×100%。
(四)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核定。计算公式:
清算收入=〔(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法律、法规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国有资本占全部资本比例〕×100%。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根据市属国有企业所属行业、收益上缴项目对应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分类科目。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监管机构在收到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二)监管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向企业开具并下达《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企业依据监管机构下达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当年应交国有资本收益,凭监管机构审核意见及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上缴入库,其中应交金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可在缴款期内分两次上缴。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管机构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逾期费用。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监督与考核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按时如实申报应交国有资本收益,及时提供审核国有资本收益所需资料,不得隐瞒、虚报。
第十四条 监管机构应督促市属国有企业按规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对国有资本收益应缴数进行审核,督促企业及时足额入库,并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完成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的兑现与企业完成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情况挂钩,对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由监管机构视情况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委托有关部门监管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由受托监管部门负责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核定和监缴工作,报市国资委审核后上缴入库。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依据政策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表:
1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3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管理,有效运用国有资本收益统筹用于解决政府性债务、保障民生福利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13号)和《广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监管的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含监管和持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管理,是指监管机构对市属国有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除按规定全市统筹用于解决偿还政府性债务和保障民生福利外,依据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遵循一定程序,统筹安排资金的分配与支出,并监督资金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收益支出安排遵循统筹兼顾,讲求效益原则。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统筹安排用于解决政府性债务、保障民生福利、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政府性债务问题解决之前,优先安排用于解决政府性债务。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用于保障民生福利的支出比例。
第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当年未安排支出的国有资本收益纳入下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支出。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会同监管机构组织实施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管理工作,对国有资本收益支出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支出范围
第七条 国有资本收益支出按照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的市属国有企业注入国有资本、向市属国有企业增加投资、认购公司制企业股权、股份(含增资、配股)以及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对重点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升级企业投资等方面的支出。
第九条 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支出等费用性支出。
第十条 其他支出。市政府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统筹安排除上述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支出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每年监管机构根据市财政局要求编报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向市属国有企业提出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制要求。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根据监管机构下达的下年度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制要求,填报《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附件1),编制本企业下年度预算支出计划,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后,形成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编制说明)报监管机构。企业申报的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其他支出由监管机构直接提出。
第十三条 国有独资市属国有企业的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应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预算支出计划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审议。
第十四条 申报资本性支出项目应提供并专题报送如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资本性支出的市属国有企业与所涉及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资本性支出拟投入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三)实施项目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和阶段目标;
(四)项目投资依据、项目投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方案、销售预测、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金额及比例),项目盈亏平衡分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评价、风险分析,企业内部决策情况,以及项目申报年度的实施进度与计划安排等,并填报《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投资项目申请表》(附件2);
(五)落实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的措施,提交《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
(六)其他相关资料及附件,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市属国有企业与项目投资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政府部门相关批复文件、项目申报年度的投资计划(对应报送项目主要实施内容或设备购置清单)。
第十五条 费用性支出项目计划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资料包括:
(一)申请费用性支出的市属国有企业及项目承担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三)实施项目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和阶段目标;
(四)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立项依据、项目具体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测算标准、计算方法等;
(五)落实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的措施,提交《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
(六)其他相关资料及附件。
第十六条 监管机构对市属国有企业报送的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建立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七条 监管机构按照财政预算的编制要求,根据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入规模和支出安排遵循的基本原则,按轻重缓急的顺序对项目库中的预算支出项目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编制完成年度预算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八条 国有资本收益支出应根据支出项目所属行业性质、内容等情况对应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分类科目。
第十九条 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监管机构分解、下达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计划。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支出预算执行、调整和决算
第二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根据监管机构批复的预算支出项目,在预算年度内根据项目的进度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报告,经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涉及职工安置费用拨付的须提供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职工安置明细方案。属资本性支出的,资金直接拨付至市属国有企业,由市属国有企业依产权关系投入资金;属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的,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本收益支出计划下达后,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不能正常推进的,市属国有企业必须及时提出书面申请调整支出计划报监管机构审核后,由监管机构编制预算调整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再由市财政局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项目结转资金超过一年的,一律收回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属国有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管机构报告预算支出项目的执行情况,监管机构负责汇总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汇总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资金支出方案的参考依据。市属国有企业申请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时,应提出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经监管机构审核批复后,作为开展自评和重点评价的依据;市属国有企业应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监管机构分别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会同监管机构,对市属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制定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加强国有资本收益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资金的使用达到预期的目标;按规定对资金使用的绩效开展自评,并接受市财政局、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监管机构组织实施国有资本收益资金的使用和绩效检查、评价,可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绩效检查、评价过程中发现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资金的,由市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作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委托有关部门监管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预算,由受托监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受托监管企业编制,并提出受托监管企业年度预算建议草案,报市国资委审核汇总后,由市国资委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依据政策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1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
2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投资项目申请表
3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