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自然资规字〔2018〕4号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有效保障城市停车场建设的用地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
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 发改基础〔2015〕178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原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 ( 建城〔2016〕19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土地规划和用地指标保障
(一)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各地要在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统筹考虑城市停车场的发展需要,合理布局停车设施,扩大城市停车场用地供给,优先保障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城市停车场用地,积极做好停车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保障工作。
(二)科学合理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地分配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充分考虑停车场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优先保障城市停车场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二、规范停车场用地供应
(三)规范编制停车场供地计划。各地应将停车场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城市停车场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其用地应优先保障。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其建设规模应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安排用于停车场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四)优化停车场供地方式。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新建独立占地的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地。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配建停车场的,应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标底(底价)不得低于相应的国家最低价标准。支持各地以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供应停车场用地,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
(五)明确停车场土地使用年限。停车场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应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新建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场使用年限与项目用地使用年限一致。
三、完善新建独立占地和配建停车场优惠政策
(六)鼓励独立占地停车场综合开发利用。单独新建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用地综合开发配建商服设施,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配建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土地可按市场评估价格有偿使用。
(七)鼓励新建建筑物超配建设停车场。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应符合相应的停车配建标准,对充分利用建筑物地下空间,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地下停车场,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部分,符合相关规划的,超配部分可不计收土地价款,具体措施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
(八)支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增建停车场。在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的前提下,支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通过利用产权明晰的自有用地的地下空间、拆除既有建筑新建、既有平面停车场“平改立”等方式建设停车场,但原则上不配建附属商业设施,严禁搭车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利用自有用地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可按地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底价,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九)充分利用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利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应停车场的,可按地表出让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底价,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十)允许既有住宅小区增建停车设施。在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的前提下,既有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既有住宅小区内建设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既有住宅小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停车设备的,应按照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五、促进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土地
(十一)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营利性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停车场,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区域的“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中,应增加公共停车设施供给,并通过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因政府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可建设可拆卸临时停车设施设备,占地建设使用可拆卸临时停车设施设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尚未供应的政府储备土地,可依法用于建设临时停车场。
(十二)充分运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各地应及时总结和充分运用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停车场建设技术和利用模式,鼓励分层规划停车设施,促进建设用地复合利用。在符合规划、不增加占用建设用地前提下,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井筒式”等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安装可拆卸机械立体停车设备、简易自走停车设施等的,可不计收土地价款,并按照地役权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六、明确停车场产权登记及供后管理
(十三)规范办理停车场产权手续。停车场权利人可以依法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政策,做好停车场用地登记发证服务工作。未纳入容积率计算的地下停车位(库),在符合建设工程规划的前提下,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依法建设的多层停车场的可以分层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基于土地划拨决定、出让协议、租赁合同,不动产权利受到限制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不动产权利限制事项。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登记,应在权利证书中注明“地下”。
(十四)加强停车场土地供后管理。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或整层转让和转租,单层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再分割转让和分割转租;公共停车场车位及配建的附属经营设施不得对外销售、公共停车场车位不得固定出租。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的,由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取得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划拨方式取得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不动产抵押权的停车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政府因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应急处置、通信等需要依法征收、征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权利人应当予积极配合。
七、其他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措施。
本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18年11月23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 : 2018-11-24 来源 :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有效保障城市停车场建设的用地需求,我厅组织起草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
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
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 发改基础〔2015〕1788号),要求各地做好停车场用地保障,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个人利用自有出让土地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利用公共设施地上地下空间、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增强土地的复合利用。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 ( 建城〔2016〕193号)(以下简称193号文),从完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加强项目规划管理、规范停车设施用地管理、落实后续监管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机动车已广泛进入寻常百姓家庭,机动车保有量保持快速增长态势。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10亿辆,其中汽车2.17亿辆。截至2017年底,全国汽车保有量超过200万辆的24个城市中,广东占了4个,分别是深圳、东莞、广州、佛山。汽车保有量不断提升,停车位缺口不断扩大。
2018年4月10日,我厅党组书记、厅长陈光荣带队上线民声热线第二期节目,现场回应了广州市政协常委曹志伟提出的城市停车场紧缺问题。节目播出后,我厅邀请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导,以及停车场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召开研讨会,听取各方意见。在落实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我厅结合调研反映的停车场用地现状和存在问题,组织起草了《通知》。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五)《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 发改基础〔2015〕1788号)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 ( 建城〔2016〕193号)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7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加强土地规划和用地指标保障。《通知》强调各地要在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统筹考虑城市停车场需要,合理布局停车设施,扩大城市停车场用地供给;各地要合理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城市停车场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第二部分是规范停车场用地供应。《通知》要求各地应将停车场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城市停车场;优化停车场供地方式,除常规通过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停车场用地外,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供地;进一步明确多种供应方式下的土地使用年限。
第三部分是完善新建独立占地和配建停车场优惠政策。《通知》鼓励独立占地停车场综合开发利用,在符合条件下,允许新建停车场项目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新建建筑物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超配建设停车场,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部分,符合相关规划的,超配部分可不计收土地价款。
第四部分是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通知》支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增建停车场,支持利用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地的,可按地表出让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底价;符合条件情况下,允许既有住宅小区增建公共停车设施,且可不增收地价。
第五部分是促进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土地。《通知》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停车场,明确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区域的“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中,应增加公共停车设施供给;允许因政府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建设可拆卸临时停车设施设备,占地建设使用可拆卸临时停车设施设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尚未供应的政府储备土地,可依法用于建设临时停车场;鼓励各地充分运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增加停车设施供给。
第六部分是明确停车场产权登记及供后管理。《通知》要求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政策,做好停车场用地产权登记,并在权利证书中标注有关字样;加强停车场土地供后管理,明确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或整层转让和转租,单层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再分割转让和分割转租。
第七部分其他。明确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研究制定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措施。明确了该文件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四、需说明的其他内容
(一)《通知》中的政策措施主要依据
193号文研究提出,但由于我省尚未出台城市停车场用地、规划、建设相关政策指引,《通知》参考借鉴了重庆、大连、广州、深圳等地关于城市停车场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做法。《通知》的主要创新点如下:
1.优化停车场供地方式,降低停车场建设成本。通过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停车场用地,降低了投资人取得停车场土地的初始成本。各地可以根据地区停车场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停车场项目的供地方式、供应年限等。
2.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通知》参考借鉴了重庆等市做法,支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停车场,支持利用城市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允许既有住宅小区增建停车设施。通过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有效增加停车场供给。
3.推进地下空间产权管理,加强土地供后管理。我省层面,尚未出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政策,《通知》参考借鉴了《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等,提出了停车场产权登记的要求。规范停车场用地供后管理,允许整体或整层转让和转租,单层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再分割转让和分割转租,确保停车场用地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停车场用地、规划、建设、管理涉及多个部门,需多部门共同发力,才能更好解决城市停车难的问题。《通知》紧紧围绕用地问题,着力加大城市停车场用地供给,解决用地供需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