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中医药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社〔201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0年7月13日)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1〕8号)规定,截至2021年11月25日,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截至2023年9月10日现行有效,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局:
为切实规范中医药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省级财政中医药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7年1月25日
省级财政中医药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中医药发展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川府发〔2012〕25号)等政策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改善基层中医药服务条件、推动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培养中医药人才、开展中医药健康服务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由省中医药局会同财政厅,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建设中医药强省年度工作任务、中医药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实施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补助项目必须符合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任务计划,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补助资金由财政厅会同省中医药局统一分配,具体项目实施由各级中医药部门分级负责。
(三)严格考核、绩效挂钩。加强补助资金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第二章 资金分配使用
第五条 省中医药局要会同财政厅,根据国家、省确定的中医药发展项目、任务和标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中医药发展项目内容、项目数量、补助标准,并制定项目绩效目标。
第六条 补助资金根据中医药项目数量和补助标准确定。
第七条 财政厅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在省人大批准省级预算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财政或项目具体使用单位。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时,同级中医药部门相关项目资金实施方案同步下发。
第八条 各级财政、中医药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补助资金严格按照项目资金实施方案执行,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评价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中医药部门按照《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绩〔2016〕1号)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评价基本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安排使用,任务完成数量、质量和时效,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
第十条 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开展中期绩效评价。财政厅、省中医药局根据需要开展对各地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抽查工作。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结果、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挂钩。
第十二条 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