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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公规〔2022〕2号
各有关部门、分局:

为贯彻《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经市局研究决定,实施《南京市关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落户政策的实施办法》,有效期设为三年,至2025年7月4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

2022年7月2日

南京市关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增强新城新区人口集聚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居住并在我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二章  办理对象

第三条 符合以下落户条件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

(一)持有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属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正在我市缴纳,且连续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本省外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的,可在我市累计认可。

符合以上落户条件且在我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城镇地区有自有产权房屋的,其满足我市市外投靠迁入条件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同时办理随迁。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申请户口迁入我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第五条 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本人到场申请,申请随迁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根据投靠落户情形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亲属关系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再提供关系证明。

第六条 根据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实际居住、就业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户口迁移:

(一)本人在我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租赁除外)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同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我市有家庭户口且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租赁除外)的,可以在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处登记户口,同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

(二)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如本人所在单位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设立集体户的,应当在单位集体户落户,同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

(三)上述落户条件均不具备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所在地的社区户登记户口。

第七条 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居住地社区户登记户口的,向属地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部门或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

第八条 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区级公安机关。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受理单位。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有效期内办理迁移手续。

第九条 通过本办法落户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的,可以通过迁往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及父母与子女(包括女婿和儿媳)投靠、配偶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的方式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申请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办理落户,并依法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浦口、六合区,不包括已划归江北新区管辖的原浦口、六合区的地域范围。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为住宅用途的住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公有房屋租赁证住房;政府提供共有产权住房或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单位办理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房等。

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南京市关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解读
为贯彻《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经南京市公安局研究决定,于2022年7月5日, 正式实施《南京市关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四区落户实施办法》),有效期设为三年,至2025年7月4日。

一、此次《四区落户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和内容?

为贯彻《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2021年4月19日南京市公安局制定印发《南京市关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落户政策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效期一年。2022年4月18日《暂行办法》期限届满,南京市公安局研究制定《四区落户实施办法》,对《暂行办法》的主体内容未做调整,将其更名为《南京市关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同时,为体现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将《四区落户实施办法》的有效期设为三年。

二、《四区落户实施办法》规定的落户条件?

答:符合以下落户条件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

(一)持有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且江苏省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居住地址属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的;

(二)正在我市缴纳,且连续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在本省外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的,可在我市累计认可。

三、如何理解《四区落户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累计认可”?

答:按照《四区落户实施办法》申请落户,提交申请当月需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并且需达到连续缴纳六个月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本条件。简单来说,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当月,应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如之前五个月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省内其他地市缴纳的,可视同在我市缴纳,累积计算。

四、如何确定落户地点?

答:按照省、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要求,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再社区户原则办理落户。

落户家庭户:申请人在我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租赁住房除外)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落户,同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本人在我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我市有家庭户口且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租赁住房除外)的,可以在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同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

落户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且所在单位已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在单位集体户落户,同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

落户社区户:均不具备落户家庭户、集体户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的社区户落户,居住地址依据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信息确定。

五、向何处提交落户申请?

答: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申请。

申请人在本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或申请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或单位设立集体户的,或在居住证所在地社区户落户的,向房屋所在地、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单位集体户所在地、居住证系统登记地址的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

六、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家属随迁?

答:符合《四区落户实施办法》申请条件,且在我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满足《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及《南京市公安局执行江苏公安机关深化人口服务管理“放管服”十项措施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外投靠迁入条件的,其配偶、未婚子女、退休父母,可同时办理随迁落户。

七、公安机关各级受理窗口的办理时限?

答: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区级公安机关。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受理单位。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