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6-07-28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
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
国税函[1995]292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8月11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全面推行,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专用发票管理日趋成熟,税务总局决定取消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 国税函[1995]292号
)。
二、上述规定取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