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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规划资源规〔202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拟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3年12月26日规定, 有效,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1日

  深圳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海域资源价值,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海,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本市申请批准使用海域目录范围外的用海,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用海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海洋主管部门统筹、监督全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市海洋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出让人)承担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章  出让方案制定

  第六条  用海项目所在海域已编制重点海域详细规划的,按照重点海域详细规划拟定海域使用的规划条件;未编制重点海域详细规划的,由出让人组织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明确规划条件,作为海域出让的规划依据。

  第七条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由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之前依法对拟出让海域组织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第八条  在招标、拍卖、挂牌之前,出让人应当对拟出让宗海进行现场调查、权属核查、海籍测量及利益相关者协调,并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根据相关成果编制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案。

  制定出让方案时,出让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按照海域评估相关技术规范对拟出让的海域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

  第九条  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宗海的位置、范围、现状、面积、用途、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使用年限、出让方式、规划条件、投标竞买资格条件、出让底价、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利益冲突协调解决方案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标底或者底价应当以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结果为基础,并不得低于按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与海域测量费、论证费、评估费、招拍挂工作经费等出让前期工作费用的总和。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时海域使用金部分应当单独列出。

  出让人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拍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投标、竞买保证金由出让人根据宗海评估结果、产业政策和海域市场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出让方案经征求市生态环境、产业、财政等部门及相关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出让方案经批准后,由出让人组织实施。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的,规划设计方案经公示后可与出让方案同步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出让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第十三条  出让人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投标申请书或者竞买申请书、宗海图、规划条件、标书格式或者竞买申请书格式、报价单、投标或者竞买资格确认书、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参加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第十五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出让人和交易机构网站、《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刊登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出让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海的位置、范围、现状、面积、用途、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使用年限、规划条件等;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要求;

  (八)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出让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出让人需要变更或者澄清拍卖、挂牌文件内容的,应当在出让公告规定的拍卖或者挂牌开始前15日,在出让人和交易机构网站、《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发布变更或者澄清公告。

  第十七条  出让公告规定竞买资格条件审查程序的,出让人应当按规定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出让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

  第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出让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到指定地点将密封投标书投入标箱,并按招标文件规定交付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结束后,由出让人会同交易机构当场开标、验标;

  (四)出让人会同交易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组织评标和定标,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递交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名,招标程序终止,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标。

  前款所称有效投标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出让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时间足额交付投标保证金;

  (二)按出让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封装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四)投标报价不低于标底。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出让人代表和经济、涉海技术、海洋科学、海洋政策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涉海技术、海洋科学、海洋政策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建立的评标、政府采购评审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综合评估法或者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拍卖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

  (二)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现场将密封的拍卖底价交给拍卖主持人,拍卖主持人现场开启密封件。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三)主持人介绍拍卖宗海的位置、范围、现状、面积、用途、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使用年限、规划条件、出让价款等;

  (四)拍卖主持人宣布起拍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五)拍卖主持人报出起拍价,起拍价不等于海域使用权出让底价;

  (六)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七)拍卖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八)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九)拍卖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拍卖人、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不足两人、拍卖现场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二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挂牌程序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应当将挂牌出让的宗海位置、范围、现状、面积、用途、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使用年限、规划条件、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海域使用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确认竞买人的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七条  挂牌竞买人的报价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无效报价申请:

  (一)超过挂牌截止日提交报价申请单的;

  (二)报价申请单内容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三)报价申请单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竞买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挂牌出让公告期结束后,挂牌期限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挂牌期间无人申请竞买、无人报价、报价均低于底价的,挂牌程序终止。

  挂牌期间只有一个竞买人且报价不低于出让底价,并符合其他出让条件的,该竞买人为竞得人。挂牌期间有两个以上竞买人的,进入现场竞价程序,根据竞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现场竞价参照拍卖规则组织交易。

  第二十九条  对能够实现标准化的交易环节,交易机构可以运用网上交易技术组织交易。网上交易的竞价环节,可以采用限时竞价等方式确定竞得人。

  采取网上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本办法有关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交易规则。交易机构可制定网上交易的操作规则。

  第三十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明确出让人、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有效期限以及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海、竞得宗海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日内,交易机构应当将成交结果在其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布结果应当包括出让宗海的位置、范围、现状、面积、用途、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使用年限、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凭《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的,按照出让公告要求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出让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竞买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抵充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缴纳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后,凭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海洋主管部门出具的宗海图以及宗海界址坐标证明材料、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证明,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收入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实施征收并全额上缴国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出让在开标、拍卖时或者挂牌终止日,可邀请相关部门和招标管理机构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竞买人采取欺骗、贿赂、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通过资格审查的,依法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者竞买资格。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的工作人员在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海域使用权,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海域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海的交易条件在指定海域使用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由海域使用权的标底或者底价以及招标、拍卖、挂牌的溢价款组成,标底或者底价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交易机构是指经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实施海域使用权出让交易活动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应当接受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本办法中的“日”是指自然日。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1-12-20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及目的?

  《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第二十条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化出让方式取得。但相关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法律制度和具体操作规范仍缺位,难以为我市开展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提供明确的法律支持。一直以来,我市海域资源均以审批出让方式进行供应,尚未建立海域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机制。《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批准或者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第二十四条规定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申请批准使用海域目录,将公共设施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等用海项目纳入目录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用海项目属于目录所列情形的,可以通过申请批准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其他用海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深圳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条例重要的配套政策之一,其制订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落实国家海洋强国战略,加快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推进深圳海洋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二是贯彻《海域法》、条例等上位法立法精神的重要举措。《办法》明确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的市场化出让工作具体程序,对指导和规范我市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出让工作,建立完善海域资源市场化出让制度的具有重要意义。三是优化海域资源配置机制,最大程度体现海域资源价值的有效手段。《办法》有效的弥补了我市海域资源配置机制中市场化出让的短板,对于优化海域资源配置方式,充分发挥海域资源价值具有重要作用。

  二、哪些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可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

  根据《海域法》的规定,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实行国家、省以及地方三级审批。因此,《办法》在第二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按规定由本市审批的用海,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方才适用本办法。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于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范围,《办法》根据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明确实施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的范围为本市“申请批准使用海域目录”外的用海项目。

  三、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工作由谁组织?

  《办法》第三条明确,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海洋部门派出机构作为出让人负责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海域使用权的招拍挂出让的主要流程有哪些?

  《招标投标法》、《拍卖法》对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挂牌出让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践中也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制度。为此,《办法》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土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的实践经验,结合海域使用管理的特性,建立了海域使用权的招拍挂出让的完整流程,主要包括:

  1.编制出让方案。出让人根据前期调查、海域使用论证、规划条件、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结果等编制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进行公开交易。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出让人组织编制出让文件,交易机构按程序开展招标、拍卖、挂牌的公告和交易工作,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3.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4.缴纳出让价款,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受让人缴纳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后,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

  五、招拍挂出让海域的规划条件是怎样确定的?

  规划条件是对海域使用活动进行控制的重要手段。由于规划条件是对用海人使用海域进行的约束,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应事先予以明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点海域详细规划,作为重点海域具体项目实施审批的规划依据。为此,《办法》结合条例规定,在第六条明确,用海项目所在海域已编制重点海域详细规划的,按照重点海域详细规划拟定海域使用的规划条件;未编制重点海域详细规划的,由出让人组织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明确规划条件,经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作为海域出让的规划依据。

  六、招拍挂出让方案是怎样制定的?

  出让方案编制前,出让人应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权属核查、海籍测量、利益相关者协调等前期工作。在制定出让方案时,出让人委托评估机构按照海域评估技术规范对拟出让的海域进行价值评估。

  出让人制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宗海的位置、范围、现状、面积、用途、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使用年限、出让方式、规划条件、投标竞买资格条件、出让底价、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利益冲突协调解决方案等相关内容。标底或者底价应以海域价值评估结果为基础,并不得低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与海域测量费、海域评估费、招拍挂工作经费等出让前期工作费用的总和。

  出让方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